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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3号令,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解除年初对成品粮等食品类商品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58号令)中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七类商品及服务,除液化石油气外,解除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等六类商品及服务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将另行研究对液化石油气和电煤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解除。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动,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加强对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完善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保障市场供应、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案,努力保持重要地区、敏感时段的重要商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三、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要加强正面的宣传引导,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手段,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价格政策以及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重要意义;大力倡导和鼓励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守法经营;大力宣传当前市场供应充裕,政府有条件、有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重要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的经营者、消费者的价格行为,促进市场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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