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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驻楚中央、省属各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08〕9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州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楚雄州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普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以及普查中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实施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6月底前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做好普查机构、人员、任务和经费的落实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7月前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抽调专门人员,负责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
  三、凡属我州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要确定1名领导负责普查工作,指定1名―2名财务、统计人员作为普查员,普查任务重的大中型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做好本单位的普查工作。
  四、州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各项任务顺利进行、圆满完成。
  五、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七、严肃普查纪律。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八、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请各县、市人民政府把普查经费列入今明两年的财政预算,按工作需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州人民政府将与各县、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分阶段对各县、市和州级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完成不好或不按要求完成的,州人民政府将按照州人民政府四项制度进行问责,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哪一级完不成任务或完成不好就追究哪一级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楚雄州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和成员单位职责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杨元茂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唐聆燕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戴凤玲 州统计局局长
  施克沛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洪亮 州发改委副主任
  崔学政 州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速 勇 州监察局副局长
  罗永高 州工商局副局长
  邹宗文 州国税局副局长
  刘天祥 州地税局副局长
  李 敏 州编办副主任
  罗乔仙 州民政局副局长
  杞学志 州质监局副局长
  陈 斌 州建设局副局长
  邹昆林 州经委副主任
  周晁哗 州商务局副局长
  王远昆 州人行工委主任
  张 勇 州统计局副局长
  窦才科 国家统计局楚雄调查队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负责处理普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戴凤玲兼任。
  二、组成部门工作职责
  按照各部门的职能范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普查政府行为。
  (二)统计部门: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落实普查方案,人员选调培训,数据处理和普查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三)宣传部门:负责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四)发改委:负责协调解决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普查经费方面的工作。
  (六)监察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七)工商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各类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相关登记注册资料。
  (八)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政登记资料。
  (九)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上缴营业税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政登记资料。
  (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登记资料。
  (十二)质监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十三)建设部门: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建筑业和房地产方面的相关资料。
  (十四)经委、商务局、人行:负责协调所管理的单位的相关普查事宜。
  (十五)铁路、邮政、保险、证券等行业,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并分级向普查机构提供资料;军队、武警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由本系统单独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资料。同时,要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进行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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