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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帮助地震灾区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保障地震灾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灾区重建家园,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浙劳社就[2008]59号)精神,现就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精神,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厚感情,把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摸清有关情况。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力量,尽快摸清本地区来自灾区务工人员的人数、结构和分布情况。走访重点企业,了解招用灾区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开展安抚慰问灾区职工活动,以及生产和用工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掌握灾区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现实困难和实际需要。
  三、开设专窗,对灾区来杭求职者实行免费职业介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优势,利用职业介绍网络,设立专门窗口,对来自灾区的求职人员优先进行求职登记,进行免费职业介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一条龙”服务。
  四、积极收集岗位信息,适时组织各类招聘活动。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收集一批适合灾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积极与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开展劳务协作,适时组织企业将岗位送到灾区。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灾区来杭务工人员要实行专门帮扶,即时提供岗位信息,力争使其尽快获得合适的就业岗位。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在下半年组织两次专场招聘会,帮助灾区来杭务工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五、支援灾区重建工作,建立远程招聘平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援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工作,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与灾区建立固定联系,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持。在落实国家、省厅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将通过与青川搭建远程招聘平台的方式帮助灾区群众获得就业机会。
  六、对灾区在杭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对灾区在杭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优先推荐就业,提供免费求职登记、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档案管理、创业项目推荐等一系列就业服务;对确有困难尚未成功推荐就业的灾区在杭大中专毕业生,可参加杭州市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见习训练,优先推荐其参加见习,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企业吸纳的灾区在杭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可参照杭州市《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01号)规定给予一次性的政策扶持。
  七、设立“绿色讨薪通道”。要在全市范围内针对震灾来杭人员设立绿色讨薪通道。对纳入绿色讨薪通道的投诉案件,要按“急事急办”的原则,通过协调或依法整改的方式予以处理解决,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八、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补贴。加强对灾区在杭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他们提高技能,实现在城市的稳定就业,从而更好地在城市生活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对来自地震灾区的农民工优先推荐安排参加技能培训,对通过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按照《关于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213号)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补贴。
  九、依法快速处理劳动争议。各地要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缩短立案和结案时间等规定。对灾区来杭人员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做到快立案、快结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经费保障。地震灾区的就业援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为就业援助提供资金保障。
  今年内,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实施就业援助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对涉及四川阿坝、广元、绵阳、德阳、都江堰等5个重灾区市(地、州)的就业援助情况,应分别作重点说明。
  联 系 人:严红霞
  联系电话:87258534
  传 真:8792228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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