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推进长春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和《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民办公助的对象和范围
长春市城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举办的;经区以上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实施民办公助的资助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二)开业1年以上,入住率不低于60%;
(三)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为合格以上;
(四)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五)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六)经登记注册的审计机构审计合格。
三、实施民办公助的资助标准
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扶持资助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按照自理(被服务老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半护理(被服务老人的日常生活行为部分依赖他人护理或借助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全护理(被服务老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确定补助标准。收养自理老人的暂按每张床位每年补助标准600元;收养半护理老人的暂按每张床位每年补助标准700元;收养全护理老人的暂按每张床位每年补助标准800元。
四、申请民办公助资助程序
(一)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年3月份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资助申请书;
2.年检合格记录的登记证复印件;
3.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实施人员、调查结果等。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调查结果应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及送养人的评议。
(二)区民政部门按照资助条件对申请资助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填写《资助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以上三项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
(三)市民政部门在区民政部门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抽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资助。
五、资助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资助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除双阳区自行负担外,其余城区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共同分担,主要通过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筹资渠道解决,上述资金如有缺口用预算资金补足,各项渠道需安排的资助资金均要列入各级财政、民政部门的年度支出预算中。
(二)资助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服务生活条件的改善、设备更新或设施改造、改建等,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资助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
(三)随着养老服务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政府扶持资助资金将逐年增加。
(四)使用资助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五)各区可按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与资助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相关的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
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受资助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资助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转作非养老服务用途的,要严肃查处和纠正。
(二)被扶持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资助的资金额度预留出一定的福利床位。
(三)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和资料,不得虚报接受资助的床位数。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取消资助资格。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