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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单位:
  现将《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原《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会制度》(皖价法〔2003〕317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扩大人民群众对价格工作的知情权,规范价格新闻发布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物价局价格监管及服务的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新闻发布,是指省物价局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其他宣传途径,将依法管理的调定价格或收费、市场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以及价格政策法规、价格服务等事项,依照本办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第四条 需要发布的价格新闻具体事项,由省物价局确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价格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发布。
  第五条 省物价局主要负责人对价格新闻发布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价格新闻发布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省物价局负责人是省物价局的价格新闻发言人。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局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 新闻媒体采访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应首先由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接待,并作出安排。涉及重大事项宣传的,经与有关处室单位沟通后,事先征得局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八条 价格新闻发布的基本内容,原则上应当是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调定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督检查事项及市场价格监测调控事项:
  (一)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
  (二)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三)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四)对重要的价格与收费的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等有关情况;
  (五)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变动的监测情况和价格形势分析;
  (六)农产品成本调查情况;
  (七)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公开报道的热点价费问题;
  (八)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件曝光;
  (九)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
  (十)深化价格改革等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发布的价格政务事项。
  发布本条第(四)、(五)、(六)、(七)、(八)项价格新闻,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九条 价格新闻发布的形式根据发布的内容确定,本着及时、真实的原则,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价格政务公开栏公布或公示;
  (二)并通过价格政务信息网络发布;
  (三)通过《价格公报》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
  (四)有关负责人接受新闻记者采访;
  (五)发布公益性价格与收费政策公告;
  (六)价格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
  (七)其他便民高效的形式。
  第十条 价格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和审批
  (一)举办价格新闻发布会,须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同时提前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地点、邀请记者范围等书面报告省政府新闻办。
  发言稿起草、审定或送审应当符合规定,并报省政府新闻办备案。
  (二)凡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应使用法定数据和统一口径对外发布。价格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定,严肃、准确、权威。公开发布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三)重大价格违法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敏感性较强案件的公开报道,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性、敏感性和报道后可能产生的影响,慎重稳妥地处置。
  (四)举行价格新闻发布会之后,应及时追踪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动向。发现问题要及时纠偏,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价格新闻的,其后果由有关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省物价局有权依照《价格法》所赋予的职责,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纠正有关单位或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的价格新闻,直至宣布该价格新闻失实、无效。对在价格新闻发布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省物价局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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