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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发展粮食生产和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归并,统筹安排和整合使用,提高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总体投入水平。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围绕全省优势特色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促进形成粮食等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粮食生产、支持优势产业的原则。着力保障粮食生产发展,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产业的生产发展。
  (二)突出区域优势、促进规模发展的原则。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择优选择重点地区,集中连片,规模发展。
  (三)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注重发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政策效应,引导和推动各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紧紧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支持解决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四)实行绩效评价,注重结果导向的原则。对各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测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年度立项指南及下达我省的资金控制规模,遵循上述分配原则,提出当年拟重点支持的农业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关键环节以及各产业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等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同意后,省级财政部门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下达各项目县(市、区,以下简称项目县),并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级农口主管部门根据省里的部署和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编制本县主导产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地方投入和申请中央财政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环节、组织保证措施、年度项目任务完成时间和项目预期效益等。实施方案经设区市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市统一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县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完善,汇总编制全省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到省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县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并按预算级次将资金拨付各项目县。
  第十条 各项目县应严格按照经省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使用资金。项目县项目实施方案如需调整,须经设区市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粮食等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农田水利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机具等农业生产物质装备,着力改善生产条件。
  (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优质、生态、安全、高效的要求,支持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化生产规程,有效提升农产品质量。
  (三)先进实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农业(含畜禽、水产等)新品种繁育、新技术引进推广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专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力推进科技入户,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
  (四)农产品加工。支持农产品初加工,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建立一批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
  第十二条 各项目县应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1-2个关键环节,并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建设内容,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实物补助等支持方式。各项目县资金使用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所确定的主导产业,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项目建设所需前期费用和工作经费由项目县自行解决,不得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开支。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支农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建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级财政和农口有关主管部门为成员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各项目县也要相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同时,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项目实施相关单位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沟通情况,加强交流,衔接工作,并根据各时期工作需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县按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县农口主管部门要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十七条 项目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项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负责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制、项目建设监理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县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对每个项目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建立项目档案,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附图片资料)报设区市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设区市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核查,并将项目总结、核查报告和图片资料上报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复验。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对各地同一主导产业,连续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项目县财政部门和相关资金使用单位均应设置专帐进行资金核算。资金使用中需要采购器材、货物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监督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县财政和农口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对上一年度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设区市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对逾期不报的,视同自动放弃下年度项目县资格。设区市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项目县上一年度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省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对逾期不报的,视情况减少对该设区市的资金支持额度。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原则,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测评价,重点考核各地各部门是否按实施方案的要求整合和落实项目资金,项目是否按计划实施,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计目标。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宣传现代农业的政策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力。随时掌握和总结各地发展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加强工作沟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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