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现将《金昌市应急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金昌市应急值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切实规范和我市应急值班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上应急值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应急值班工作规范。
第二条 市政府应急事务处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市政府及其办公室日常应急值班工作;县、区政府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日常应急值班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应急办、县(区)政府应急办配备值班专用电话、传真机、电脑、电视监控设备等工作设施,并备齐应急值班联系电话号码等,确保应急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四条 市政府应急办、县(区)政府应急办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担负日常应急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由政府办公室安排其它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值班,政府及其办公室领导带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带班领导在岗指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门的工作机构履行值班职责,也可设立专门的应急值班工作机构。
第六条 应急值班人员必须是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不熟悉应急值班工作业务的人员,不得让保安、门卫等人员代替值班。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强对应急值班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应急值班工作,确保应急值班工作领导有力。
应急值班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及其办公室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络畅通;
(二)负责人民群众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的处置;
(三)根据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或指示,按有关程序及时处理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通过应急值班渠道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信息,并督促落实;
(四)协助处置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故;
(五)加强内部业务建设、值班人员的思想建设和应急值班工作的制度建设,推进应急值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负责指导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各单位应急值班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应急值班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县(区)政府应急办应急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单位的联络畅通;
(二)负责人民群众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的处理,根据领导批示或指示及时转告和督促相关部门处理人民群众通过应急值班反映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与困难;
(三)协助处理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故;
(四)加强内部业务建设、值班人员的思想建设和应急值班工作的制度建设,推进应急值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确保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
(二)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本单位、本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突发事件;
(三)加强值班室内部建设,指导和协调本系统内应急值班工作;
(四)履行本部门、本单位赋予的其它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值班实行昼夜24小时无缝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在岗履行值班职责,做到人不离室,铃响三声,迅速接听,任何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离职守。特殊情况如期不能值班的,须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由分管领导安排人员调值或代值。遇有重特大突发事件时期,由分管领导根据情况,临时增加应急值班力量。
第十二条 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责任分明,严格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提前10分钟到岗,交班人员须将当班情况尤其是未及时处理完毕的事项当面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做到手续齐全、清楚明了。交接班手续应在值班室履行。
第十三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日志》上详细记载,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并编号储存。《值班日志》必须妥善保管,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报告处理制度。值班人员对重要信息的处置,应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处理。基层单位和群众来电咨询投诉,明确的可直接答复;不明确的或反映问题重要的,经请示领导后再答复。
正常上班期间(早8∶30―12∶00,14∶30―18∶00)的工作报告分管领导,非上班期间、节假日的工作报告带班领导。企业可根据工作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预案准备制度。值班人员应熟知各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置程序和规范要求,随时做好信息报送、协调联系的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确保及时有效处置。
第十六条 值班保密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和让无关人员翻阅《值班日志》等资料。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应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应了解掌握值班设备的性能、用途,熟练使用并妥善保管,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八条 值班通报制度。市政府应急办定期不定期对全市应急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室建设不到位、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的,要通报批评,促其改正。
第十九条 领导带班制度。非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其中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法定节假日,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带班领导根据当前工作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应急值班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仪表仪态。值班人员上岗必须着装整齐,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第二十一条 接打电话。值班人员接打电话要态度和蔼,语气平静,文明礼貌,规范用语。要详细记录来电单位、通话人姓名及职务、来电时间、联系电话和电话内容,记录完毕后应复述核对。
第二十二条 收发传真。始终保持传真机处于良好接收和自动开启状态,对接到的传真要及时按程序处理,处理完毕后要注明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工作报告。一般情况下按程序上报,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任何报告都要事实清楚,层次分明,言简意赅,迅速及时。
第二十四条 领导交办事项处理。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及时认真地处理领导交办的事项,做到尽职、细致、严肃、高效,处理结果及时交办领导。
第二十五条 要事登记与处理。认真做好每班汇报《值班日志》的登记记录,重要情况需领导批示的,应及时编成《值班专报》迅速呈送领导阅示后按程序处理;领导批示后的处理情况应及时编成《值班快报》呈送作出批示的领导阅知,并分送相关人员阅知;需要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信息,应编发《应急信息专报》,经领导审签后上报。编报信息要及时高效、准确无误;其它来电应登记《来电记录》。登记时要分门别类,完整准确,清楚整洁。
第二十六条 值班秩序与卫生。保持值班室内的清洁、清静和正常值班秩序,保持值班室内硬件设施和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逗留,使用值班电话和传真。
第四章 紧急重要信息处置
第二十七条 紧急重要信息是指需要由领导立即知晓并做出决策的重大信息,包括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需要迅速排解的重要紧急情况。
第二十八条 紧急信息上报的时间要求和程序以及上报的责任制度,按照《金昌市政务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收到紧急重要信息后,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对紧急重要信息,值班人员在报告领导后,可先与事发地所在政府或相关部门联系,告知情况并促其迅速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领导对紧急重要信息有批示或口头指示的,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及时传达,催办落实;并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续报进展情况,直到处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的紧急重要信息,可先电话报告,然后按程序审签上报。
第三十三条 紧急重要信息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将接报信息、值班报告、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记录、续报材料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对处理完毕的紧急重要信息要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措施。
第五章 值班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应急值班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工作的效率、水平和形象,必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值班干部队伍。
第三十六条 要选调政治可靠、纪律性强、作风踏实、有较强责任心和政策水平的人员担任应急值班工作。对不安心、不称职的值班人员要及时进行更换。
第三十七条 经常组织值班人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定期组织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值班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加强值班人员心理素质和处置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使之能够适应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日常应急值班工作的需要。紧跟应急值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使值班人员成为了解情况的信息员、协调事务的联络员和解决矛盾的参谋助手。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适时对在应急值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应急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影响工作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各级政府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未设立专门的应急值班工作机构且未赋予内设机构应急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特别重要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或批准擅自上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且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对处置过程中,推诿扯皮的;
(六)领导和上级机关要求落实不力,延误时间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样本
1.值班专报样本(略)
2.值班快报样本(略)
3.应急信息专报样本(略)
4.来电(传真)记录样本
5.值班日志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