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重庆路两侧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确保重庆路改造工程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对重庆路两侧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庆路两侧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必须在2001年9月2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凡纳入重庆路改造工程拆迁范围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其拆迁补偿标准,按规定(青政办发[2001]110号文)执行。
三、重庆路两侧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城市市容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重庆路两侧不得批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的经营项目。已有的商业网点,其经营者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场所范围在户外经营或户外摆放商品、物品。
五、重庆路两侧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由责任单位设置垃圾收集设施。沿街两侧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垃圾,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六、重庆路两侧设置的门头、牌匾、橱窗、亮化设施等,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不符合批准设计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七、重庆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责任单位除按规定进行整改外,还应当负责维护、保洁。
八、重庆路两侧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由责任单位进行绿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毁坏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
九、重庆路两侧保留的建筑物,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由责任单位负责亮化和定期清洗粉刷;临街建筑围墙应当透景,并定期粉刷;所有建筑物,均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
十、重庆路两侧综合整治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建委、规划局、交通局、城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安局、市重点工程指挥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