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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恢复重建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50号)精神,结合当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际,现就抓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当前,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严格落实恢复重建阶段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在特殊时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恢复重建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复产计划和重建规划,坚持不安全,不复产;重建规划必须充分体现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重建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建立健全恢复重建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负责恢复重建的牵头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同配合,严把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关。
  二、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切实落实“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  
  当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和“隐患治理年”第二阶段工作部署,结合汛期来临的实际,全面排查治理道路、桥梁、隧道、油气管道、电力、水库、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治理在责任落实、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加强企业复产前的安全评价、隐患排查,保证企业安全复产。要把防范次生事故和指导企业安全复产、做好灾后重建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因排查治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加重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监管  
  (一)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各级交通、公安、农业、体育、城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安监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形成齐抓共管交通安全的强大合力。要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格“三不进站”、“五不出站”、“三品检查”制度,加强源头管理。要加强路检路查,特别是加强重点线路、重点路段和重点路口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章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规载客和超速、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认真开展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工作,切实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大整治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和创建“平安大道”工作力度,积极改善道路交通通行条件。深入开展铁路道口安全隐患整治,加速实施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步伐,坚决取缔非法道口。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严肃查处水上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开展“救生衣行动”,客渡船必须按定额标准100%配备救生衣,乘客上船必须100%穿好救生衣。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要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医药、化工等高危企业环境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非法从业行为。目前,尤其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防止发生事故。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丢失、流散或泄漏。积极推进西部(成都)化工市场配套设施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造条件。  
  (三)烟花爆竹安全。继续保持对烟花爆竹的高压严管态势,坚决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继续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四)矿山安全。认真落实煤矿企业“3+2”工作(即:“推进瓦斯抽采工作、推进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水患专项整治、开展地方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督查”),严防瓦斯、火灾、水害、冒顶等事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以井工开采矿山、石灰石矿山为重点,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严密防范坍塌、坠落、透水、窒息等事故。  
  (五)消防及大型活动安全。要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储油(气)罐、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治。继续开展对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有关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推进消防站(队)建设,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加强地震灾区消防工作,抓紧对都江堰市、彭州市等受灾严重地区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设施及消防装备进行评估,积极做好抢修、购置和重建工作,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满足灾区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切实做好灾区过渡安置房的规划、建设和消防管理工作,坚决防范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凡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核把关,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六)建筑施工安全。当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对建筑塔机及各类建筑施工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评估,做到合格一家,批准复工一家。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机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现场管理,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必须责令停工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七)旅游安全。“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给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的部分旅游景区景点及配套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在抓灾后旅游业恢复工作中,要把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设施建设纳入灾后旅游业重建的重要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正常开放的旅游景区景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必须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八)汛期安全。目前已进入汛期,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河道、水库、堤坝、桥梁、涵闸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工作,对存在溃坝危险的水库要采取空库或降低水位运行。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社区、乡村防灾避险的指导,严防暴雨、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矿商贸企业要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期间一律停止井下作业。隧道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防突水突泥事故措施,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防范暴雨、滑坡、泥石流等引发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等事故。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值班制度,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
  四、严格执法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做到用铁的手腕抓安全,用铁的规程标准促安全,用铁的纪律管安全。要切实加强对高危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多、危险性大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监察,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严重违反规定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也要追究责任;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要继续加大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的力度,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加大对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特别是死亡人数突破单项控制指标的区域和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并跟踪督导,确保工作实效。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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