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路超限运输的收支管理,根据《天津市
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40号)和《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津财综[200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管理部门收取的超限运输通行证工本费、检测费和路损赔(补)偿费的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收取的超限运输通行证工本费、检测费和路损赔(补)偿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按照规定实施票款分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的各公路超限监测管理站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法,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在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检测费和路损赔(补)偿费时必须使用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票证的购领、使用、保管、核销等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的各公路超限监测管理站收取的通行证工本费、检测费和路损赔(补)偿费实行票款分离,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六条 根据《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路政管理规定》(津政发[2000]64号)和《市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路超限运输收费按专项进行管理。支出使用范围如下:
1、通行证工本费、检测资及路损赔(补)偿费的20%用于通行证的印刷、监测管理站的建设和监测设备的更新维修所需费用支出。
2、路损赔(补)偿费的80%作为公路路损修复专款,专项用于被损公路、桥梁维修方面的支出。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七条 对公路管理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支出经市政工程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用款内容和用款计划予以核实,视收入上缴情况及专项工作进度分期拨付。
第八条 市政工程局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收费收支预算,支出预算应按照本规定的支出原则,以收入预算为基础编制,防止收支脱节。
收支预算由公路管理部门编制,并由市政工程局审核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予以批复执行。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收支预算一般不作调整,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时,应向市财政局报送调整预算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预算。
第九条 年度终了后,市政工程局应报送收费收支决算。收支决算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真实,报送及时。并附有决算执行情况的说明和分析。
市财政局对上报的收支决算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公路超限运输收费的收支情况将进行检查与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