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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和客货运实行国家指导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物价局(委员会),交通部各直属航运单位: 
  为缓解水运企业的经营困难,增强航运能力,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零时起,调整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 
  一、货物运价基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2.1厘; 
  二、煤炭的运价等级由四级调为五级; 
  三、粮食、食盐、化肥和农药分别按原相应等级的运价优惠10%; 
  四、取消长江芜湖区间附加费和其他新航线实行议价的规定。 
  按上述原则安排后,各类货物运价平均每吨公里增加3.38厘,提高17.2%,调整情况详见附表(附后)。 
  根据国家物价局(1992)价工字474号《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及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规定,自今年五月一日起,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的旅客运输和对确定为计划内运输的货物,企业可在规定运价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客运季节性票价浮运仍维持现行规定。 
  按以上原则修订的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由交通部另行颁发。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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