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市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促进首都社会稳定,结合我市企业深化房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国企职工住房解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有利于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做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各区县、总公司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
根据十六大精神、中央9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企业深化房改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促进首都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国有企业职工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按廉租住房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危旧房改造,改善企业职工住房条件。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危改项目所在区危改办批准,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对其现有用地范围内的成片危旧房屋或单栋(含多栋)危旧楼房进行改造,并享受危旧房改造的政策。要将改造范围内非本企业单位职工住户统一纳入危改范围,与本单位职工政策一致。单位土地、房屋等原始资料丢失的,国土房管、危改等部门核实后尽快办理有关危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