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召开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爱卫办: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已经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全面贯彻《条例》,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确保《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决定召开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3年6月17日上午9时(星期二),会期一天。近郊区县代表17日上午8时30分报到,远郊区县代表16日下午3时报到(报到地点:重庆金卫宾馆)。
二、会议地点:重庆金卫宾馆(渝中区人民路,市人民大礼堂旁)。
三、参会人员:各区县(自治县、市)爱卫办主任(或副主任)1人。
四、会议内容:安排布置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工作的有关事宜。
特此通知
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