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地税系统经费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确保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实施并调整完善原有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定执行3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地税系统经费的管理体制和原则基本保持不变
地税系统经费来源、核定办法、支出安排和监督管理仍按《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6号)执行。省级征收经费原则上安排省本级支出和全省性项目支出。市县征收经费应首先安排本级地税部门基本支出,再视需要和可能安排本级项目支出。市县基本支出标准参照当地行政或公检法部门的支出水平确定。
二、适当调低征收经费核定比例
(一)省级征收经费。预算任务征收经费核定比例每年降低0.1个百分点,即2008年至2010年的预算任务征收经费分别按2.5%、2.4%和2.3%的比例核定;超年度预算任务征收经费按3.5%的比例核定。
(二)市县征收经费。各市县征收经费核定比例必须严格执行粤府办〔2005〕106号文,在此基础上,按执行比例降低0.1个百分点至0.2个百分点。
三、按照深化财政改革的要求,加强地税系统经费管理
(一)强化征收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各级地税部门每年根据经费支出需求编制部门预算(对上级基本支出补助数按上年执行数预计编报),报当地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批后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经费拨付地税部门使用。
(二)各级地税部门固定资产与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属地管理,严格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区,地税部门经费支出纳入当地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四、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税部门财务工作的指导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经费支出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