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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黑龙江省省直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省直医疗保险制度自2002年4月启动至今已运行五年多的时间,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基金运营状况,经研究,对省直医疗保险政策做出如下调整:
  一、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基数的增长状况,决定将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由《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1]129号)文件规定的4万元提高至6万元。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比例的调整
  (一)转诊转院: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0%(原政策70%),个人自付20%(原政策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5%(原政策75%),个人自付15%(原政策25%);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原政策80%),个人自付10%(原政策20%)。
  (二)在非定点医院急诊住院费用: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提高部分由20%降到10%。
  (三)肾透析政策调整:透析患者均由统筹金(或大额补助金)支付透析费用的90%(原政策为70%)。
  三、对公务员补助政策调整
  (一)普通门诊:一般公务员一个年度内门诊医保内费用超2000元部分,公务员补助金补助80%(原政策为65%)。易地居住人员、长期驻外人员、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此政策执行。
  (二)普通住院:一般公务员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不含医用材料)个人自付部分,公务员补助金补助80%(原政策为70%);起付线部分,公务员补助金补助80%(原政策为60%);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含门诊特殊疾病支付部分),公务员补助金补助80%(原政策为65%)。易地居住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急诊住院人员(包括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部分)发生的上述项目的医疗费用按照此标准执行。
  (三)住院大额:一般公务员住院就医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到15万元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公务员补助金补助70%(原政策为50%)。易地居住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急诊住院人员、转诊转院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此标准执行。
  (四)肾透析政策调整: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中的透析患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透析费用的5%(原政策为25%)。
  四、本通知由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之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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