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局制定的《深井、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防治突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深井、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防治突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煤矿深井、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防治管理,结合全省煤矿开采中已表现出大采深条件下受高地应力影响,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日益严重的实际情况,按照充分集成、发挥利用现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手段,体现超前防范、主动防治的理念,严格从设计思路、施工过程、投产验收和生产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把关口、落实责任、确保开采安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执行本规定。
1、开采垂深达到800m及以上的采掘工作面;
2、在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开采的采掘工作面;
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是指经采取局部防突技术措施后,仍然不能消除突出危险性且频繁发生突出或单次突出强度很大的采掘区域;
3、在具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开采的采掘工作面。
第三条 执行本规定的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开展地应力测定和研究工作,掌握主要地应力的分布规律。开采垂深每增加50m,必须重新进行地应力的测定和研究,测定参数要及时填入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并提交研究报告,印发有关生产单位以利应用。
第四条 凡属本规定范畴的煤业集团公司。建立专门研究(或管理)机构,负责测定和研究煤层瓦斯基础参数、地应力、瓦斯抽采指标、瓦斯突出与冲击地压的防治技术等。
凡属于本规定范畴的矿井必须做到:
1、建立有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及地应力测定制度,配备专人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2、必须有齐全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等瓦斯基础参数,必须有地应力测定数据,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分析与研究。
3、开采垂深每增加50m,必须重新进行一次瓦斯基础参数和地应力参数的测定,参数要及时填入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并提交测定分析报告。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的开采区域每延深一个区段,或遇到较大型地质构造、地质变化带(如:大型背斜、向斜的轴部、大于10m的断层),必须重新测定瓦斯基础参数和地应力参数。
第六条 (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矿井)必须首先进行保护层开采,否则采掘工作面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设计煤层顶(底)板预抽巷或采用大功率钻机施工,布置呈羽状钻孔进行超前(穿层)预抽(吨煤钻孔达到0.05 m以上)。
2、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本煤层预抽(预抽期从工作面下安全口第一个钻孔起始不得低于6个月),投产前必须综合测算瓦斯抽采指标,确保采前预抽后,采面煤层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低于该矿始突参数(采前瓦斯抽采率达到30%以上)。达不到抽采要求,不准生产。
3、采煤工作面的设计开采长度必须与当前瓦斯治理技术能力相适应,以采面不存在抽放钻孔"空白带"为原则,保证经过验证的合理预抽期。同时要与煤层顶板岩性和顶板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步距规律相结合,避免大面积悬顶的来压诱发冲击地压事故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4、采掘工作面及煤层顶(底)板预抽巷设计要充分考虑应力叠加因素,交叉点必须采取打木垛等加强支护措施,尽量减缓采掘应力叠加影响。
第七条 石门揭穿煤层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应采取瓦斯抽采、水力冲孔或其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石门揭穿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技术程序,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通过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方可生效,并上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加强对采掘工作面前方的地质探测工作。采取物探、钻探等技术手段,掌握采掘区域地质情况,及时对地质构造异常区域采取针对性消突措施,并作有效性评价。
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探测岩柱厚度和前方地质构造措施并严格现场落实,防止因误揭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及时填绘、定期分析,发挥指导作用。
各种地质探测数据应及时填绘或标注在瓦斯地质图中,对出现的地质情况突变、瓦斯涌出异常要立即发出预警报告,同时要暂停采掘活动,直到确认无瓦斯突出或冲击地压灾害危险后,方可恢复采掘活动。
严格审批深井严重突出危险区域中煤巷使用综掘机掘进。
第九条 开采垂深达到或超过800m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观测研究,探索掌握采面矿压显现规律与瓦斯涌出﹑突出危险性的关系。
第十条 在同一区段范围内,不得布置采煤工作面相向回采;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相距100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
第十一条 建立深井、严重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安全评价制度。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和冲击地压威胁评价报告,由各集团公司组织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预评价。
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工作面概况、瓦斯地质分析、地应力分布分析、防突(防冲击地压)措施实施情况、消突效果评价和结论。
开采垂深达到800m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评价报告由所属煤业(集团)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备案。
开采垂深达到或超过1000m的采煤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评价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由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十二条 建立深井严重突出采掘工作面挂牌监控管理制度。
每季度末由各集团公司将下一季度重点被监控采掘工作面的基本情况报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第十三条 加强防治技术交流,定期召开防突技术工作经验交流会和监管专题会议。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装备﹑新理念,不断提高整体防治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对职工进行地应力防治﹑冲击地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方面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在深井、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采掘头面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基层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科研攻关。存在深井严重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的集团公司(矿井)必须针对矿井地应力分布、冲击地压防治、矿压显现规律、增加煤层透气性、高效消突技术措施和地面抽采瓦斯等关键防治技术﹑理论与装备进行立项研究。
第十六条 各集团公司、产煤市(县)参照本规定制定对开采突出煤层矿井进行分级监控管理实施细则,报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备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