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配合,精心组织,积极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检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统计表》请于6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
三、检查期间,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市开展劳动用工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