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和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农村客运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村客运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基础和保障工程之一。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客运市场发展较快。但目前农村客运还存在通达深度不够、经营行为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农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农村客运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亟待提高。我省农村人口比重大,发展农村客运,让农村群众坐上方便车、经济车、安全车,不仅对解决农村群众出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还有利于加强农村信息传播和对外交流,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有利于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生产发展;有利于加强城乡沟通,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改善村容村貌,促进乡风文明。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发展农村客运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县、乡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改善运力结构,强化安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农村客运各项工作,促进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同步并适当超前;坚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并重,路、站、运协调发展;坚持立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合理布局客运网络;坚持政府政策引导,经营者市场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坚持以人为本,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社会效益优先,兼顾农村群众承受能力;坚持自律和监管并重,确保安全,科学发展。
(三)总体目标。未来五到十年,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布局合理、配置优化的农村客运服务网络,实现与城乡客运网络的有效衔接,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的需求得到满足。到“十一五”期末,实现70%以上乡镇建有客运站,所有通公路且公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乡镇及行政村开通适合于道路等级的农村客运班车,乡镇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100%,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70%。
三、建立发展农村客运保障体系
(一)加强发展农村客运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农村客运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熟悉农村情况的优势,把发展农村客运作为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的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其在农村客运安全管理、运输组织、市场监管等各方面的职责。
(二)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况、经济条件等实际,逐级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重点做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实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并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力争农村公路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一条;要统筹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引导客运车辆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禁止货运机动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及无牌、无证、无照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建立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管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县、乡政府牵头,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派出所、村干部的作用,强化对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四、优化农村客运运输结构
(一)提升农村客运组织管理水平。积极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开拓农村客运市场,让企业把进入农村客运市场作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和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重要内容。按照“放活”的方针,引导和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充分提高农村客运的机动灵活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划分经营区域,在规定条件下,允许客运车辆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站点等灵活方式运营,切实满足农村群众乘车需求,提高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有条件的市(州、地)要逐步统一农村客运车辆标识,树立农村客运品牌。
(二)规范农村客运经营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相应的责任,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管理,规范客运经营者执行各项服务标准,落实普遍服务的义务,为农村群众提供连续、规范的运输服务。要重点抓好运价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处理好现有农村客运线路和新开农村客运线路的关系。布局客运网络时,要在充分考虑方便农村群众出行的基础上,同时兼顾经营者经济效益,妥善处理好新开线路与现有线路的关系。对现有的农村客运线路,要按照集约化、公司化的经营方式引导改造,使新老线路成为经营的整体,提高农村客运组织化程度、集约化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切实避免和减少经营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保证农村客运市场的稳定。
五、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
(一)减免农村客运车辆各种交通规费。按照“少取”的方针,根据农村客运车辆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农村客运车辆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实行减免,免收个体农村客运经营者工商管理费,切实降低农村客运车辆运行成本。经营不进入县城的乡镇到乡镇的客车,可分别减免50%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经营乡镇到村和村到村的客车,可免征客运附加费,可减免50%养路费,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具体减免的办理程序由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二)提高各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平。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要切实做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服务工作,将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的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等对外公开,尽量简化农村客运车辆各种证件办理和审验程序、手续,努力做到随到随办,增加透明度,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探索方便和鼓励运输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的各种措施和办法。
六、强化农村客运的安全管理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从维护农村稳定和保证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把农村客运的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及派出所等管理和执法机构的作用,把具体的日常监管、安全教育、考核指标等落实到乡镇,逐步建立和完善乡镇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制。
(二)强化驾乘人员安全意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把好农村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关,同时,各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驾乘人员的宣传和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树立安全经营意识,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管理和安全营运的有关规定。
(三)切实提高农村客运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宣传和引导,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村客运的规模化、公司化经营水平。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按规定落实承运人责任险等各种保险,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保证赔付能力。各单位不得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外,以安全或其他为由,向农村客运经营者收取各种费用。
(四)逐步改善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各地政府、各级交通部门要逐步改善农村公路的安全状况,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治理危险和事故多发路段,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技术状况和防护条件,维护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