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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指定产品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打造宁夏回族自治区知名品牌,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决定,在大庆期间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以下简称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认定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是指质量高、市场占有率高、社会信誉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优先认定由区内企业生产,可满足大庆需要的产品。
  第四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认定范围为,自治区现有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和已纳入自治区及各市自主知名品牌培育计划中的产品。
  第五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由企业向所在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经自治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鉴定后报自治区大庆办核准认定。
  第六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须符合下列申报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由自治区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区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企业年销售额、销售收入、增加值或产品产量应达到自治区同行业的前列;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指定产品:
  (一)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淘汰类的企业和产品;
  (二)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被核准认定为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的,在适用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违犯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取消其指定产品资格。
  第九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申报材料须提供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近3年产品产量及经济效益情况;
  (三)企业所在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报产品照片1张,企业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书;
  2.其它基本证书(质量安全准入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等);
  3.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检测报告;
  4.获著名、驰名商标证书和区级、国家级名牌证书;
  5.质量认证证书。
  第十条 凡被核准认定的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根据《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应向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缴纳20万元以上的赞助费,上不封顶,并优先选择赞助额度大的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经核准认定的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由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认定工作中的部分成本费用由企业自负。
  第十二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的适用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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