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治理和保护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以下简称两湖一库)管理范围内实施与保护水资源环境有关的行政处罚的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两湖一库管理范围是指红枫湖、百花湖湖面水体最高水位线外一公里范围及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贵阳市行政区域内),阿哈水库湖面水体最高水位线外一公里范围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前款管理范围根据情况发展和工作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四条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受市、区(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两湖一库管理范围内,实施与保护水资源环境有关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在两湖一库管理范围内与保护水资源环境有关的行政处罚的范围:
  (一)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四)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六)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七)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八)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九)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十)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十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已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经过批准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六条   行政处罚委托采取书面方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含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方面。

    第七条   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对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附件:关于《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 (以下简称两湖一库)是我市的主要饮用水源,近年来,两湖一库水质下降、水体污染形势严峻,已严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温家宝总理及省、市有关领导对治理、保护两湖一库作了重要批示和部署。治理和保护两湖一库刻不容缓。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及省、市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要求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治理和保护好两湖一库饮用水源。根据工作需要,我市成立两湖一库管理局。为使两湖一库管理局能够切实履行好治理和保护的职责,需要依法赋予该局治理和保护两湖一库水资源环境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 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制定《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两湖一库管理范围内涉及水资源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进行规范,已刻不容缓。
    二、制定的过程及依据
    (一)过程
    2007年10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布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规定》初稿。2007年11月四次征求并吸纳了小河、乌当、花溪、南明区、清镇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水利、规划、建设、旅游、农业、交通、卫生、林业绿化、城管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数次修改,形成本《规定》(草案)送审,并经2007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二)依据
    《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 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管理范围
    对两湖一库饮用水源实施统一的治理和保护,既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也是执法体制的一种全新探索。根据省政府关于划定、调整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保护区有关批复文件(黔府函(2004)271号、黔府函(2005) 17号)精神,在分清主次有效管理的原则下,征求了市环保局、水利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结合两湖一库治理和保护的实际,认真反复研究,明确两湖一库管理范围为:红枫湖、百花湖湖面水体最高水位线外一公里范围及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贵阳市行政区域内),阿哈水库湖面水体最高水位线外一公里范围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范围根据情况发展和工作需要,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二)关于受委托主体问题
    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保护和治理两湖一库水资源,因此本《规定》明确: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受市、区(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两湖一库管理范围内,实施与保护水资源环境有关的行政处罚。
    (三)关于委托权限范围问题
    为了使受委托的事业组织能够更好地履行治理和保护的职责,有关部门又能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本《规定》关于委托权限范围明确:有关部门与保护两湖一库水资源环境有关的行政处罚。同时明确:法律、法规已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经过批准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关于委托主体的问题
    两湖一库水资源环境保护主要涉及环保、规划、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绿化、卫生、交通、城管、旅游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的行政处罚是由市或区(市)两级分别去行使,为了实施有效管理,本《规定》关于委托主体明确为: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关于有关问题的衔接问题
    本《规定》通过后,两湖一库管理局应当与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衔接,逐项梳理涉及水资源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办理行政处罚的委托手续,由相关部门分别逐一与两湖一库管理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