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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件政府规章:
一、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
二、
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
三、
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
四、
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五、
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
六、
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
七、
贵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
八、贵阳市市民体育健身规定;
九、
贵阳市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
十、
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
十一、贵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废止的以上11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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