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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政府第94号令)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省政府第95号令),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管理权限以下的取水,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合计1~3立方米/秒的农业取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0.5~1万立方米取水;装机在1~30万千瓦(含1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用水,由市水利局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
  (二)汉中市城市规划区内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利局直接负责。在东到东二环、西到西二环、高速公路以北、城褒一级公路以南范围内的取水,由市水利局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
  (三)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量,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水资源费地税代收工作从2006年元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水资源费标准和执行时间按《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重新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139)号)规定执行。
  四、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县区水资源管理机构是水利管理的基本力量,县区人民政府要重视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在新的水资源费征管体制改革后,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我市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应纳入财政预算,以取得法定的监管地位。水资源费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不得用于人员工资。
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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