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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汉中市人民政府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市初步建成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在四个县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农民逾120万人。医疗卫生工作在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全市的全局看,目前农村卫生工作还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卫生人才匮乏、服务能力低下、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紧予以解决。因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33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农村卫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农民的健康水平。
  2、目标任务。从今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设和设备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建立起以县为中心、乡镇为枢纽、村为基础,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民有地方看病、有人给看病、看得起病,基本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地方病等疫情在县级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的目标。
  3、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心作用。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中心。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县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站、所)医疗部分的大修大购、基本医疗服务亏损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给予定项补助,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和县妇幼保健院(站、所)保健部分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拨款。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突出面向农村基层的服务功能,切实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4、完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统一由政府举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合理布局,核定编制,控制规模,按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政府只举办一所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全面推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因事设岗,按岗聘人,不养懒人、闲人,不亏能人,建立按劳取酬、奖惩分明的分配和激励机制。院长在县域内公开竞聘,强化任期目标责任管理,不断增强公立卫生院的活力和运行效率。
  要在摸清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人员身份等的历史演变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重视并逐步稳妥、合理的解决乡镇卫生院部分职工历史上遗留的身份问题,以稳定队伍,构建和谐,促进工作。
  5、加强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村卫生室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常见病诊治等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一所卫生室,但区域较广,居住分散,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以设立2-3所村卫生室。政府对其中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一所村卫生室给予资助。村卫生室可以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办,也可由村集体或乡镇卫生院或其它医疗机构设点举办。要加强村卫生室的规范化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
  要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支持民间资本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等政策到农村尤其是到乡村去举办医疗机构,兴办医疗卫生事业。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6、基本完成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和改造任务。市、县财政每年要适当安排一定的房屋建设前期费用。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建设质量。
  7、完善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设备装备。根据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按照功能实用、填平补齐的原则,从2006年起,全市每个中心卫生院按照平均25万元、一般乡镇卫生院平均10万元的标准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市、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设备更新和维护。力争到2008年末,使所有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设备配置基本达到国家要求。
  对政府资助的每个行政村中的一所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村卫生室,按照每所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性装备,三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完成装备任务。所需资金,国贫县由省财政全额负担;省贫县,每所省上负担2000元;其他县,每所省上负担100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负担。市、县负担部分,按照县区财政状况,汉台区、南郑县、勉县由市财政负担40%,县区负担60%;城固县、留坝县、佛坪县由市财政负担60%,县上负担40%。
  8、充实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按照《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通过奖励、助学贷款偿还、在市内高校设立从医助学金和建立人才投身基层的导向机制等措施,每年培养和选派一批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人事行政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的选派工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以及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激励办法。
  9、切实保证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和工作经费。从2007年起,县级财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安排等途径,全额安排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对其编制内职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单位负担的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全额补助。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的业务收入除了保证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运转外,主要用于事业再发展。
  10、实行村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承担全村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一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劳务补助。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村,对承担全村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全额由省财政负担);在贫困线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60元(省上负担50%,其余由市、县分担)。市、县负担部分,其分担比例是:汉台区、南郑县、勉县、略阳县由市财政负担40%,县区负担60%;洋县、西乡县、宁强县由市财政负担50%,县上负担50%;城固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由市财政负担60%,县上负担40%。
  11、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要面向乡、村培养实用型的卫生人才,重点加强卫生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大高层次医学人才的选派、招录力度。力争“十一五”末,乡村医生全部达到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每个乡镇中心卫生院有一名以上的医学本科毕业生。从2007年起,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乡、村卫生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和适宜技术培训。
  12、建立城市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继续坚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支农”制度,积极探索支援者、受援者双方互利双赢的支援模式。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
  13、落实政府的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心健康的结核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传染病和地方性氟中毒等地方病,不断增强处置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继续提高住院分娩率,不断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儿童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促进人口素质不断提高。巩固计划免疫工作成绩,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大力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将农村改厕与沼气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继续开展创建卫生县城、村镇活动。大力普及健康知识,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14、加强农村卫生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强化卫生行业的全行业管理职能,严格农村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技术应用、公共卫生许可等方面的准入审批和监管。按照权责统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综合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15、加强农村的药品质量监管。政府要监督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公开招标采购制度。要加强农村药品销售网络建设,鼓励符合资质的医药企业到乡镇开设药品销售网点,方便农民就近购药。要进一步加大对在农村销售、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疗卫生用品的质量和价格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规者,保证群众安全。
  16、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08年,争取在全市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为单位,农民的“参合率”要在85%以上。随着国家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的补助标准的逐步提高,市、县财政的补助标准和农民的报销比例也要同步提高。要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要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和科学管理模式,推行和不断完善报销“直通车”、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等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参合”农民受益。
  17、进一步完善农村的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落实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确保五保户、贫困户都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合”五保户中的大病患者的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报销;对“参合”贫困户中的大病患者的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各级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应加大对农村生活无助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
  18、设立扶贫病房。各级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都要设立扶贫病房,帮助解决困难群众的大病住院就医问题。扶贫病房的床位设置应当不少于医院编制床位数的10%,床位费、检查费减免20%以上。各级政府要提高并落实对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费补助标准,加大基本建设和设备配置力度。
  19、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保护农民健康就是保护农村生产力,减轻农民的疾病负担就是扩大农村再生产。大力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负总责,要采取切实措施将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对于维护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制订规划,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保证经费,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汉中市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加强督察,高层通报,强势推进”等措施督促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推动我市农村卫生事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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