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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松原市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财政资金支出遵循基本原则
  市级财政资金支出遵循以下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及有关财政监督管理法规,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支出审批管理,全面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努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二、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具体内容
  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金预算资金支出及预算外资金支出(含省补助资金)。
  三、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一)一般预算资金。
  ⒈年初支出预算由单位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报市人大审批。市财政局在市人大审议批准政府财政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或单位)。
  ⒉预算调整及追加预算。
  (1)年度财政超收安排。由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的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市人大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各部门(或单位)。
  (2)年初预算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等法规规定,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调整事项包括:①预计预算收入总调减额超过预算额2%的;②预计预算支出总增加额超过预算额4%的;③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指标的。以上预算调整事项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的申报,编制调整预算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在预算执行中。按规定不需要报本级人大审批的预算收支变化事项,由市政府按规定审批,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
  (3)可统筹机动财力追加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①按资金额度划分,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市财政局局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主管财政副市长审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审批。
  ②追加支出项目为会议费、出国考察费、五大班子接待费,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超预算的追加经费,50万元以下由主管财政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由市长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将经批准的追加预算下达各部门(或单位)。
  (4)上级补助专项资金支出。
  上级财政部门已明确了资金使用项目及用途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上级要求进行分配并拨付有关单位或下达给区财政部门。
  (二)基金预算资金。
  ⒈基金预算支出年初预算,由单位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市人大审批。
  ⒉基金预算追加支出。基金预算追加支出,按照一般预算追加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
  (三)预算外资金。
  ⒈年初支出预算由单位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市人大审批。
  ⒉预算外资金追加支出。预算外资金追加支出,由单位申报专项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按审批程序由主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对需要按规定专款专用的预算外资金超年初预算收入追加支出,由单位申报超收收入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单位实际上缴财政的收入全额返拨给单位。
  四、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一)按照权限由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的申报,按照收支平衡保运转,保稳定,先急后缓,综合预算的原则编制预算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给用款单位,并按工作的进度核拨资金。
  (二)按照权限由市政府审批的支出。由用款单位向市政府申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给预算用款单位,并按工作的进度核拨资金。
  (三)按照权限由市财政审批的支出,由用款单位向市财政申请,市财政批准后,下达给预算用款单位,并按工作的进度核拨资金。
  (四)在一般预算中安排的项目发展资金、人才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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