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和破产重组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1.国有企业破产和破产重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务院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文件规定,根据我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要求,从省内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的实际出发,将企业原办社会职能机构在企业实施破产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或改制重组时同主业分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能。
2.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范围。凡经国家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依法破产企业,其所办学校、医院、公安、幼儿园、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移交地方政府。重点是本暂行办法下达前已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和建议计划的企业。对2003年至2005年期间拟破产的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医院、公安、幼儿园、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要按照谨慎操作、稳步推进的要求和先改制、先重组、先安置、后破产的原则,在申请破产前改制重组时与企业逐步分离,以确保破产时企业和社会稳定。
3.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部门的资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无偿划归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福利性设施和职工实行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
4.破产企业的学校移交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上学和教育教学秩序,更不得降低教学质量。同时,要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
5.濒临破产改制重组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要坚持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特别鼓励通过改制分离方式将现由企业承担的办社会职能纳入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部门的移交
6.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公安、幼儿园、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的人员,一律以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前一年度年末在册实有人数核定移交。
7.移交学校、医院、公安、供水、供电、供暖等部门所需费用以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前一年度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为基数,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支付当地政府。地处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的破产企业、资源枯竭矿山关闭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631号)规定,均按企业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3年。特别困难地区可再延长2年,按5年计算。其它破产企业和非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规定,均按企业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3年。
8.破产企业学校、医院成建制移交地方政府时,在职教师、医生、教学医疗辅助和业务管理人员,经所在地教育、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合格者应安排其从事原职业。暂不合格者由当地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岗位培训、资格考试,经培训考试仍不具备执业资格的,由接受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行政后勤人员按照当地同类学校、医院编制比例,经当地教育、卫生部门审核确定,超编人员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再另按当地国有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并一次性支付安置费,交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
9.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抓紧做好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28号)精神,企业公安机构未经批准改变隶属关系的,有关人员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一般职工一次性支付安置费,并同当地政府协商安置。
10.企业社区管理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纳入社会化管理。移交后的退管机构管理对象包括:原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退养家属工、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执行提前退休政策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其他人员的生活费等由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发放。社区管理机构人数,按管理对象的6‰计算。社区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按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计算3年,公用经费按人员经费的1.5倍计算,由企业破产清算组一次性支付给当地政府。
三、重组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
(一)分离企业自办学校、医院
11.重组企业分离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要按照《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6号)精神,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与稳定、有利于基础教育改革、有利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进行。
12.重组企业分离学校、医院提倡探索多种分离模式。特别鼓励通过改革办学、办医体制,将学校、医院资产从企业母体中剥离出来,作为企业投资并吸纳社会资金、职工入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三项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改制,组建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教育、卫生法人实体,统一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卫生行业管理体系,实行公司化运营,提供社会化服务。按照谁办学、谁受益的原则,企业上缴的教育费附加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教育补贴。对义务教育之外的教学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13.重组企业自办学校、医院经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后,也可与企业分离,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分离后办学经费采取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负担、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以企业在分离前上年实际所负担的办学经费为基数,在3至5年内,改制重组企业负担经费的比例逐年递减,过渡期满后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企业自办医院原来所负担的经费,以省上及各地确定的公立医院差额补贴标准为基础,效益好的企业可以高于标准,实行3至5年过渡,过渡期内要加快内部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力争经费自理,自理不足部分由改制重组企业继续负担。过渡期满后,医院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4.重组企业分离自办中小学、医院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移交人员要按照重组前一年度年末在册实有人数核定。在职专任教师、医生和教学、医疗辅助人员、业务行政管理人员中,具备任职资格和相应任职资格规定的大专院校毕业学历的,经所在地教育、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后接收。非教学、医护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医院编制标准和同类人员任职标准,经当地教育、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后交接,超编人员由原企业负责安置。被分离学校、医院的人员工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5.对少数位于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的重组企业,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院继续自办,但要深化改革,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通过全额返还教育费附加或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对学校予以扶持,保证企业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二)分离企业创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服务机构
16.重组企业的达标合格的幼儿园、托儿所,要按照“以生养园”的原则,拓宽服务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办园办所,逐步实现自收自支,提高办园、办所质量。
17.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设施较多的重组企业或厂矿企业分布较集中的地域,鼓励企地共同联合创办社区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企业,经注册登记为经济实体,赋予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统一管理由重组企业分离出来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既为企业服务,也面向社会服务。
18.重组企业的职工住房要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房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社区服务机构组建物业管理公司,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社会化,真正成为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等业务的经济实体。
(三)分离企业的公安机构
19.重组企业的公安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做好体制改革工作。经省、市(州、地)政府决定撤销的公安机构人员由改制重组企业妥善安置。原企业在其公安机构撤销以后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改制重组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已完成转制的企业公安机构,要按照新的隶属关系由地方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配套政策措施
20.重组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所办经济主体,视同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1.重组企业分离的辅业部分和生活后勤服务等办社会机构,经规范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和经济实体的,依照《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规定,可用国有净资产一次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此造成的帐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22.重组企业所办社会职能经分离改制为企业的,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改制的成本。
23.重组企业分离出的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用设施的供应渠道不变,但要按规定标准交纳费用。对困难较大的学校、医院可适当给予优惠,以保证其生存发展。
24.重组企业分离职工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要依托社区管理为主,分层次进行,逐步把企业退管机构的职能移交给退管组织,实行企业退休职工属地化、社会化管理。移交后的退管机构管理的原企业退休人员其发放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继续运用原渠道筹措。
25.重组企业办社会职能涉及划拨的资产,凡产权性质没有改变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
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办理,对从企业剥离出的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划转企业按规定要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分离的框架方案及其与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协商的情况说明,已经签订相关协议的须附相关协议。重组分离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办理。
26.实行整体分离、资产无偿划拨单位的债权债务由原企业和接收部门共同核实后;原则上随同资产一并划转,原企业与划转单位的债务担保关系,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由重组企业与接收部门协商维持或重新确定。重组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经分离改制,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剥离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学校等非经营性单位的债权债务由原主体企业按规定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由原主体企业按规定妥善解决。
27.重组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新设立的经济实体,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于进入其中的原主体企业职工,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重组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进入重组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原主体企业职工,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进入重组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原主体企业职工,原主体企业和重组分离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重组分离企业,重组分离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重组分离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四、破产和重组企业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28.为了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已成立由省经贸委、财政、教育、卫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事、体改等部门组成的甘肃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国有企业破产移交和重组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和重组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省经贸委有关领导负责,省财政、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专人参加,具体贯彻落实本暂行办法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移交和重组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工作,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各市州地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实施细则。
29.中央在甘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确定,试点方案由试点企业商当地政府后提出,按程序由中央在甘企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报经中央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其它国有企业如具备条件、自愿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0.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附:
甘肃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由于部分人员工作变动,现对甘肃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调整如下:
组长徐守盛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 吴碧莲 副省长
杨志明 副省长
李膺 副省长
成员 陈刚 省长助理
陈小江 副秘书长
孙公平 副秘书长
李平 副秘书长
任继东 省经贸委主任
刘宗福 省经贸委助理巡视员
郑卫民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卫国 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存文 省卫生厅副厅长
杨陇明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蒙炯明 省民政厅副厅长
罗炳文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万生梓 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
刘治国 省人事厅助理巡视员
孙晓文 省体改办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刘宗福同志兼任。刘立、夏志英、罗卫东、任忠任副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夏志英同志负责。
建议: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抽一名处长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