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赴台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赴台交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台办)有关赴台交流、考察、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赴台交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是我市对台交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对台交流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本市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邀赴台进行经贸考察、交流等活动,应当向市台办申请立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凡赴台进行经贸考察活动的,组团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和次年5月底前向市台办报送半年度的赴台计划项目。上报计划内容包括:组团单位、团长名称、团组人数、赴台时间、赴台目的和主要工作任务。赴台计划批准后,组团单位方可请台湾邀请方办理入台证件。
(二)凡赴台进行文化、教育、学术、科技、卫生、体育、新闻等交流活动,组团单位应向市台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赴台事由、台方邀请单位、计划赴台时间、赴台人员名单和经费来源等。立项申请被批准后,组团单位方可请台湾邀请方办理入台证件。
三、入台证件办妥后,组团单位应将本通知附件所要求的资料报市台办审核,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赴台进行技术培训、签订合同和验收设备等经贸活动的,派出单位可将办妥的入台证件等资料报送我办,直接办理报批手续。
四、参加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广东省或其它省市有关部门组团赴台的,应提前报市台办审核。
五、对赴台交流考察人员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政审手续。如赴台身份与现工作单位和职务不一致,由现工作单位签字表明“同意某某以××身份赴台交流”。
六、国台办下发赴台批件后,应邀赴台人员应接受行前辅导。市直各单位,特区内各区的赴台人员,宝安、龙岗两区区领导赴台的行前辅导由市台办负责。宝安、龙岗除区领导外,其他赴台人员的行前辅导由所在区台办负责。赴台行程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返深,并在一周内向市台办提交书面的考察、交流总结。
七、台湾当局尚未开放大陆人士赴台旅游之前,我市旅行社、中介机构、台商不得擅自招揽组织人员赴台湾地区旅游或从事其它活动。
八、赴境外旅游或进行商务考察的团组或个人,驻外及驻港澳地区人员,不得擅自在境外向台湾方面申请赴台。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本市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如确需组团赴台湾进行经贸考察、交流等活动,又暂无合适渠道的,可通过深圳市深台经济文化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办理。附件:办理赴台湾从事经贸、交流等活动所需材料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办理赴台湾从事经贸、交流等活动所需材料
一、申请立项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写明理由、目的、时间、经费来源及单位盖章);
(二)台方邀请函(原件1份,复印件4份,邀请函不能出现“中华民国”,“民国年号”,“中华民国”英文缩写字样和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内容);
(三)在台湾的活动日程表(由邀请方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
(四)邀请方背景资料(简介、章程,由邀请方提供,一式3份);
(五)《赴台人员名单》(表格在市台办领取,名单按户口所在地归类,一式6份,不需盖公章及签名);
(六)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非深圳市户口的除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1份)。
二、赴台审批所需材料:
(一)《赴台人员审查表》(表格在市台办领取,一式3份,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主管单位或单位所在派出所加签意见、盖章);
(二)《应邀赴台人员申请审批表》(表格在市台办领取,一式1份,需在照片处加盖公章);
(三)入台证复印件,一式2份(由台湾邀请方办理)。
注:经贸考察(包括赴台培训、验收设备、开会)应一次性提交以上所有材料,如购买设备还应提交合同书一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