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市安监局、工商银行延安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风险抵押金的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具体包括:
1、非金属矿山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含打井、测井、固井、压裂等企业)、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和采掘施工的企业;
2、道路交通运输(含旅游运输、水上客运),并取得运输资格证书的企业;
3、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室内装修企业除外)工程等活动,并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4、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含铁路专用线)、储存的企业;
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的企业;
6、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二、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原则
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区安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共同负责。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在县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各县区安监局会同县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2、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3、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的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4、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省上《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和使用。
5、代理银行每季度后十日内将上季度风险抵押金存储及使用情况报市、县区安监局、财政局;每年年终的下一个月内,将上年度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县区安监局、财政局。
6、各县区安监局于年终后一个半月内将上年度本县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
三、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规定
1、用于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处理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2、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企业填报“企业动用风险抵押金申请表”,附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说明,分别由市、县区安监局和同级财政局审查批准后,到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手续,企业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3、企业动用风险抵押金后,应当将处理事故时所产生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及事故调查处理费用明细报市、县区安监局审核,安监局对不属于抢险、救灾和善后以及事故调查处理事宜列支费用的,应当通知企业予以剔除。
4、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支出还应当剔除由劳动部门和其他由社会保险部门支出的工伤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雇主意外责任保险等费用。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由市、县区安监局将企业的具体情况记录在案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交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①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②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四、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根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按下列金额存储:
1、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2、我市境内为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服务的打井、测井、固井、修井、压裂等外协单位,均按小型企业对待。其风险抵押金的存储金额如下:
(1)有1—2部钻机(含2部)的,存储金额为32万元人民币;
(2)有3—5部钻机(含5部)的,存储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有6部(含6部)以上钻机的,存储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
3、露天采石场年开采能力在10万吨以上、不足25万吨的,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年开采能力不足10万吨的,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
4、石油天然气加气站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一级加油站存储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二级加油站存储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三级加油站存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5、3000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含成品油)、甲醇、压缩气(液)体等甲类易燃物质储存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不足3000立方米的石油(含成品油)、甲醇、压缩气(液)体等甲类易燃物质储存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他类别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多种危险化学品同存的企业,按危险等级最高的种类核定)。
6、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无仓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及小型农药、油漆、化学试剂零售商店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7、市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县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零售企业除外)。
8、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化生产等企业,按照企业规模和类型视情况核定。
五、风险抵押金的储存流程
为了便于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进行实时监控和集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工商银行延安市分行代理,其各营业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负责企业该项资金的开户、代收、存储、管理和支付等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流程如下:
1、开户:企业务必于2007年11月底前就近到工商银行延安市分行所属任意一家办理对公业务的营业网点申请开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最新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及复印件一份;
(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由他人代理开户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的证明文件。
2、申报:2007年12月份为企业申报阶段,企业填写《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核定表》,于12月底前分别报市、县区安监局进行审核。
(1)驻延企业、市属企业及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民营、私营企业报市安监局审核;
(2)县属企业及在县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民营、私营企业报所在县区安监局审核。
3、核定:市、县区安监局对企业申报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根据《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化解安全生产风险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2008年1月底前向企业审定下达存储通知。
4、缴存:企业持经市(县区)安监局、财政局审定批准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核定表》,须在1个月内及时、足额向代理银行缴存风险抵押金。
六、工作要求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特做如下要求:
1、本意见下发前,个别县区已核定企业缴存风险抵押金并达不到本意见规定金额的,应重新予以核定,通知企业足额存储;未履行报审程序的应按规定履行;在工商银行之外其它银行存储的,应通知企业按照本意见中的开户程序,到工商银行开户存储;未设工商银行的县,由工商银行上门服务或实行委托。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因此,严禁安监部门在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帐户,严禁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在安监部门帐户。
2、对不如期足额存储的企业,由市、县区安监局按照管理权限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必要时,对安监部门监管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等企业,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等处罚。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会同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扣有关许可证件等处罚。
3、各县区安监局要着眼全市、服从大局、服务企业,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宣传动员、申报审核、开户缴存等工作。
4、工商银行延安市分行负责组织其分支机构认真做好对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服务、计息和对账等工作,按照市安监局、市财政局的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管理规定。企业资金专户不能通兑,不得开通网银支付功能,以确保资金安全。
5、工商银行延安市分行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配合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提高监管质量,工商银行使用专用账户模式管理资金,以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服务能力。
6、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