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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已经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支持、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有人事管理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组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承担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5、负责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检测检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安全教育;
  7、负责非煤工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8、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监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工作;
  9、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技术示范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10、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1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安委会有关会议和活动,督促检查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定和决议情况,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安全督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教育局
  1、负责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查处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把学校场地出租给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
  3、制定中小学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道路交通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管,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和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审核、验收,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查处消防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负责火灾事故扑救及调查处理工作,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爆破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和监督销毁废弃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民用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4、负责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许可管理,负责大型焰火晚会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5、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查、审批、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并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6、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工伤保险政策的拟定和实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2、负责组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监督检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
  3、规范劳动力市场,取缔非法用工。
  (六)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查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为;
  2、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4、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七)市建设委员会
  1、负责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建设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质的监督管理;
  3、负责监督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对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安装管理及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4、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相关设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等工作;
  6、依法查处非法建设工程。
  (八)市交通局
  1、负责道路运输、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客货车辆租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水上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交通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公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公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依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查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
  3、负责道路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作业经营资质管理和运输企业运输经营许可,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4、负责相关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维修养护工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市农业局
  负责农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市水利与渔业局
  1、负责水利工程、城市供水工程施工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市林业局
  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市文化局
  1、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市卫生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四)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紧急处置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五)市体育局
  负责公共体育设施、体育场馆、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市旅游局
  负责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1、负责地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验、审查、批报和管理工作;
  3、负责地方煤矿改扩建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4、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做好煤矿的依法关闭工作;
  5、负责制定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6、负责查处地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和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负责城市燃气、供热企业及相关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燃气、供热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市信息产业局
  1、负责通讯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电信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工作。
  (二十一)市房产管理局
  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维修工程和物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1、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市油区工作办公室
  1、负责从事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管道输送企业在淄博市境内的安全监管协调工作和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2、负责查处擅自回收处理落地油、清罐油和其他废(污)油品、油料,非法设立土法炼油场(点)、净化站(点)、收购站(点)、油气企业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站(点)的行为。
  (二十四)市高等教育工作办公室
  1、负责市属高等院校和驻淄高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高校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负责对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的企业办理登记时严格把关,依法登记,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运输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
  4、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5、负责查处非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气瓶充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
  (二十七)市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并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负责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和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气象保障工作。
  (二十八)省煤监局鲁东分局
  1、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察工作;
  2、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处理建议的落实;
  4、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或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负责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煤矿矸石堆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依法查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三、其它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如有遗漏和变动,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三定方案为准。
  本职责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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