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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推进创新,把农民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三)工作目标。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管理制度;城乡统一的用工管理制度;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设等领域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施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尽快制订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的重点。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向农民工加付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对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社会曝光;对拖欠农民工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要建立员工工资台帐,定期公布工资发放情况。
  (五)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严格执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落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面推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指导和协调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确保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或随意延长工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加强用工管理
  (六)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分明的劳动关系;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农民工用工台帐;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利益。实行劳动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天内,到当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个体工商户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定期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推行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分类建立我市劳动合同基础管理数据库。
  (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职介和使用童工行为。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八)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招收的农民工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培训教育,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确诊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对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作业的农民工,要强制进行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各级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监管监察职责,实行日常检查和专项监察相结合,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健全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九)实行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市场,统筹城乡就业,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彻底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任何行政性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十)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把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设立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逐步扩大提供其他就业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政策,落实农民工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以市场就业需求为导向,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以培养适应城镇化、工业化需要的产业工人为重点,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核心,大力开展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劳动保障、农业、教育、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农村职业教育、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扶贫培训等四大培训项目。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认真落实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扶持政策,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
  (十二)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积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在农村的招生规模。每个县区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和条件,围绕能源化工等主导产业的人才需要,加强市、县两级实训基地建设,培训实用型人才。
  五 、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针对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抓紧研究制订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转移接续的有效办法,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矿等采掘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障、安全监管和建设部门要密切合作,制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要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用人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条件,对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开工手续。
  (十五)切实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保住院、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办法,不设农民工个人帐户,只设立统筹基金,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长期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在城市长期就业的农民工,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认真做好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为重点,以劳动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为突破,将其优先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和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十六)探索具有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抓紧制订我市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六、着力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十七)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本地及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民工,创造条件使之逐步转变为城市居民。
  (十八)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要将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与所在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子女入托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城市予以保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十九)加强农民工疾病防治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督促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免费体检,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进一步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二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与输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要向农民工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项目和药具,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与输入地农民工的婚育信息交流。
  (二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输出地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输入地和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其行使民主政治权利提供方便,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侵害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三)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确保农民工就近就地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经济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捐资支持法律援助。
  (二十四)强化工会等群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二十五)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凡在城市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产权,且达到一定标准住房的农民工,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具体准入条件由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农民工中的国家、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
  (二十六)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工作,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失地农民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免费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其转移就业。
  (二十七)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充实监察力量,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责任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减免费用、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
  八、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八)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依托煤炭、石油等工业企业开发岗位,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鼓励发展私营、个体企业,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重视发展园艺业、特种养殖业和乡村旅游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强专业乡、专业村和专业户建设,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的渠道。
  (二十九)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以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指导,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把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重点转向农村,加强农村饮水、电网、公路、沼气等项目建设,尽可能多地利用当地原材料,使用本地劳动力。注重建设中小型项目,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促进农民直接增收。
  (三十)积极稳妥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切实做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推动耕地向大户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推进农民向城市居民转变。采取优惠政策,搞好综合服务,鼓励、引导和支持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
  九、积极做好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的领导,把劳务输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体系,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明确输出目标任务,考核到县区,验收到乡镇,抽查到家户。各县区要将输出任务分解到乡镇,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细化到村组,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任务完成。
  (三十二)抓示范县建设,打造劳务品牌。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劳动保障部《创建劳务输出示范县工作要点》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开展劳务输出示范乡(镇)、村、户创建活动,形成乡(镇)、村、户示范引路、典型带头的输出格局。推行信息、培训、输出、维权“四位一体”工作模式,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加强政策扶持,在有组织劳务输出方面实现新突破。依托地方优势,打造劳务品牌,增强劳务输出后劲,进一步提高劳务输出工作质量。
  (三十三)加强劳务协作,健全保障网络。充分利用延安特殊的政治地位,不断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关系。市、县区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要加挂“劳务输出工作站”牌子,切实履行劳务输出工作职责。市和有条件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劳务人员的主要流向和务工人员较多的城市设立服务机构,做好劳务信息传递,开展跟踪管理服务,定向输出、集中输送,建立本地区长期稳定的劳务输入基地。
  十、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四)加强对农工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逐级抓好落实,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法律援助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三十五)完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本地区农民工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按照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农民工工作方案,定期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将本部门综合管理服务的重心下移,依托基层平台有效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
  (三十六)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农业、教育等部门的资源,积极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共享,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认真做好输出、输入地农民工的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数据准。
  (三十七)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关爱和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为农民工提供咨询、信息和法律等各方面服务。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的突出贡献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企业。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单位;认真总结农民工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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