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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黄石的要求,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坚持一手抓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手抓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以“自住、够用”为基本原则。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家庭结构、户均人口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最低收入家庭指享受当地低保待遇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三)主要目标。住房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规范运作,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包含面向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保障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买得到、买得起或租得到、租得起合适的住房,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
  二、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08年底以前市区要将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大冶市和阳新县要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县城)最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到2010年,全市实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县城)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重大疾病、残疾和其他急需救助的无房特困家庭,租赁补贴面向一般住房困难家庭。鳏、寡及单身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不实行实物配租,其中,60岁以上的鳏、寡老人的住房困难主要通过民政福利机构的社会救助方式解决,本人不愿进福利机构或不符合条件的,实行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60岁以下鳏、寡及单身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鳏、寡及单身家庭的租赁补贴可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购买小套型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收购二手房或改造“筒子楼”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十一五”期间,市区每年不少于100套。新建廉租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一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四)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渠道主要包括: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社会捐资、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差价及上市时向政府交纳的收益等。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就廉租住房资金的预算征求房产管理部门的意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以及住房保障工作调查等,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五)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制度。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保障对象的资格、方式和标准。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三个月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重点项目进行管理,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到160万平方米(含大冶市、阳新县)。市区和大冶市按年度安排商品房开发总量的20%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阳新县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
  (二)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限定在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且单个项目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70平方米左右,单套面积最高不超过85平方米。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直接委托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也可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足够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和材料、设备、工艺,在适用、环保、经济、安全、耐久性能上符合规定要求。
  (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现阶段,购买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房改房且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家庭均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住房未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则上只能购买小套型住房,现住房为房改房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和房改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8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市场价,其价差全额上交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五)强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物价主管部门在销售前要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审查和核定,并由销售单位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售价的60%左右,最高不得突破70%。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
  (六)合理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要按照“个人如实申请、房产部门审核登记、社区评议或单位公示、公开摇号销售”的基本程序,制定销售办法,并报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要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备注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同住成员姓名。
  (七)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原购买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房价或该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该房屋购房款的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收益。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规范企业集资建房行为。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业自有土地申请集资建房,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每年8月底前,拟建集资房的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集资建房计划;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于10月上旬集中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年限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建房企业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按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九)严肃查处违规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行为。对未经审批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由房产和规划管理部门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罚。凡以集资建房名义进行实物分配或擅自对外销售集资房、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房或不按审批标准建设经济适用房和集资房的企业,今后不予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项目。擅自对外销售的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齐销售面积所分摊的土地出让金、相关规费及税收,购房人补交房屋市场评估价与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销售价的差价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超标准建设经济适用房和集资房的,建房单位必须补交超面积部分分摊的土地出让金、相关规费,购房人补齐房屋市场评估价与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销售价的差价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建房单位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相关规费全额上缴财政,购房人补交的差价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调查,摸清应缴公积金的单位数和职工人数,通过广泛宣传、归集执法、部门协作等手段,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的能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的,要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各级政府及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大中型企业单位要全面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销售收入500万元、劳动用工50人以上的非公经济组织、小城镇及所属行政单位、文教卫生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市区、县(市)、镇差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要和财政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确保聘用制、合同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务派遣、人才托管机构要主动服务、尽职尽责,督促相关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要在深入开展个贷需求的调查研究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职工通过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根据本地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和职工收入的变化,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期限和首付款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近期内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首付款比例为30%。对按时还清住房贷款的低收入家庭,研究进行利息补贴的办法,其贴息的资金在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中列支。要积极组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收费项目的清理,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强制性抵押住房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化贷款程序,提高办贷效率,个贷发放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要对低收入家庭的职工适当放宽提取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允许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市场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大修等住房消费支出。
  (三)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防范风险,降低运营费用,努力增加增值收益。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合理核定管理费用后,将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五、积极探索住房保障的多渠道实现形式
  (一)全面推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拨款单位要加快对本单位无房职工和未达标职工进行摸底调查,申报其住房补贴。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划转城市住房基金等办法,尽快落实本级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力争在今、明两年将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到位,提高其购房的实际支付能力。
  (二)积极探索新的住房保障方式。为解决机关新进(录用、调入)公务员的住房问题,可由政府投资新建公务员公寓,按成本价收取房租。公务员租赁公寓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公务员租住公寓期间,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可向单位申报住房补贴。在财力许可的前提下,要着手探索发展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和农民工公寓。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租金收取房租,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流通,确需上市出售,可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及个人所占产权比例,由房产管理部门回购。
  (三)加快危旧房改造步伐。鼓励房产管理部门和危旧房较多的企业通过环境整治、维修养护、完善功能、节能改造等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启动棚户区、筒子楼的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四)加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房产、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改进和规范城镇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加强租赁市场中介管理,合理调控租金水平,鼓励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私人投资经营租赁住房;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对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的支付形式,条件成熟时,要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抵房屋租金。通过政策引导,建立适合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模式,引导居民以经济、适用为原则,树立适度消费、梯度消费的观念,遏制盲目消费和超前消费的倾向。
  六、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落实解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住宅区改造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危旧房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优先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七、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工作责任。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每年初同大冶市、阳新县政府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签订责任书,视考核情况予以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市政府将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立住房保障工作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大冶市、阳新县要于今年底前相应设立住房保障工作机构。
  (二)强化协调机制。为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黄石市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形成合力。
  (三)强化工作机制。每年10月初,市房产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建设计划。每年10月底,规划部门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的区域,结合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在进行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项目修建性设计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时,要征询房产管理部门的意见。每年11月中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划要求,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建设用地。大冶市、阳新县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开工计划要分别于上年11月底和当年2月中旬报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和市房产局备案,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开工计划要分别于上年12月底和当年2月底前报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建设厅备案。计划确定后,及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信息动态管理。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的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市住房总量、结构状况,不同类型城镇居民的收入情况、居住状况和住房需求情况,建立并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为住房保障进行动态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要根据城镇居民住房、收入的变动情况和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房产、民政和监察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查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行为。市房产局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未完成、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未达标、住房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要及时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冶市、阳新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实施细则。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黄石市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董尚荣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彭耀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曲波  市房产局党委书记、局长
    唐和平  市民政局党委书记
    成 员: 龙 竹  市发改委副主任
    左名幸  市建管委副主任
    周志祥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曹淑明  市总工会副主席
    周秋海  市财政局副局长
    冯鹏鹰  市规划局副局长
    胡国余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姚建国  市物价局副局长
    刘修华  市统计局副局长 
    柴志红  市地税局副局长
    吴金文  市房产局副局长
    张红珍  黄石港区副区长
    徐新顺  西塞山区副区长
    陈泽云  下陆区副区长
    张保平  铁山区副区长
    王见祥  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周治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吴金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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