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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62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46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0.8元/吨,从2007年11月份抄用水量表执行,随自来水水费一并征收,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用水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标准足额征收。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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