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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字(2007)172号文件做好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鲁政字〔2007〕172号文件规定,我市具体税额标准是:市区一级土地8元/平方米、二级土地6.4元/平方米;五莲县、莒县一级土地4.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2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建制市区:东港区日照街道、石臼街道、秦楼街道、河山镇、两城镇、涛雒镇和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安东卫街道、虎山镇及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执行市区一等土地标准。建制郊区:东港区、岚山区上述土地以外的其他乡、镇,执行市区二等土地标准。莒县和五莲县城镇土地等级范围由县人民政府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以上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今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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