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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省内智能网“200”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通省内智能网“200”业务资费标准的请示》(冀邮电[2000]111号)收悉。考虑到省内“200”业务通信方式与全国智能网“300”业务相同,为保持同种业务资费的一致性,经研究,同意按现行的国内智能网“300”业务资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国内智能网“300”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冀邮[1998]452号)、《关于国内智能网“300”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冀邮[1998]526号)的规定执行。 
  此批复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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