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市食品、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剧增,每年有大量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以下称从业人员)需要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为了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提高我市食品、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水平,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卫生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检查机构
全市所有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业务的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应在2008年1月15日之前向其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拟开展该项业务。市、区卫生行部门将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机构向社会公布。
二、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和健康检查有关要求
(一)机构管理。
各健康检查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各健康检查机构要按照《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加强体检队伍的建设,严格体检工作程序,严把体检质量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市卫生系统进行通报。
(二)健康检查有关要求。
健康检查机构使用国家统一的健康检查表,并按照表格所列项目进行体检,体检前由健康检查机构对受检人进行现场拍照,照片连同体检结果等内容通过管理软件即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健康证明按照福建省卫生厅制定的格式,统一采用白塑料卡电脑打印制作,并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为一证。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一)培训机构。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由各健康检查机构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必须具备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电教设备和培训场所。
(二)培训方式及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一般从业人员,由各企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培训,并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及个人培训档案向相应卫生监督机构报备,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没有条件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等从业人员可以委托体检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
(三)培训合格证的发放。
培训合格证与健康证明合并为一证,用受检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编号,由培训单位发放。
(四)培训时间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培训的年度(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经过初训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两年必须复训1次),培训时间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15课时,复训为7课时,一次完成培训。
厦门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