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制度精神,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同时要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及部门政绩考核、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促使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衢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
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上一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组),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专家委员会(组)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防控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一)各级政府的防控工作职责。
1、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动物防疫工作任务,部署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将动物防疫工作列入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管理需要的兽医队伍,落实动物强制免疫和疫情测报等人员。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畜禽扑杀补助政策,制定免疫、疫情测报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落实防控工作所需的经费;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组建应急预备队,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场所);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动物防疫场所的防疫监管责任人。
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履行本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2、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死亡动物监管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做到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100%;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测报员队伍,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按县(市、区)制定的政策落实强制免疫、乡村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每个行政村和辖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
1、农业部门。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监督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实辖区内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工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农贸市场、畜禽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3、卫生部门。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员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财政部门。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测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质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贸粮部门。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制定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管理;督促屠宰厂(场、点)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采样监测工作。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门。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他各有关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铁路衢州站、市检验检疫局、市司法局、衢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相关单位,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07〕51号)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
(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督促所监管的场所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业主建立免疫档案、经销台帐等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业主整改所发现的问题,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各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名单由各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责任追究范围
(一)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不按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以及相关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
2、不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不及时部署、督查防控工作,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队伍不健全,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或防疫设施薄弱,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
4、畜禽扑杀补助措施不完善,免疫、疫情测报等政策不明确,或动物防疫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到位,导致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不落实的;
5、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不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调查的。
(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不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未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
3、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队伍,或配套免疫补助经费不到位,致使免疫工作不落实的;
4、未建立乡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三)农业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本部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不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议,或不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拟订的强制免疫计划不符合国家和省的要求,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3、不按规定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免疫空白,或免疫效果明显低于规定要求的;
4、不组织开展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或检疫和防疫监督措施不落实的;
5、不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或者不及时汇报存在的问题,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6、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而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或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的;或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不及时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四)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的;
2、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检查、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2、没有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不按规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汇报监管中发现的防疫人员、经费、物资不到位等问题的。
四、其他
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动物防疫工作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考核,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指挥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