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电[2007]18号《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通告》和太原市人民政府12月12日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深刻汲取“12.5”洪洞县新窑煤矿特大爆炸事故教训,确保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决定对全区所有煤矿(包括关闭矿井和私开矿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深入开展为期20天的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下,由各镇(街办)、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具体实施。为保证这次行动收到实效,成立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督查组,对本次行动进行督查、指导。
组 长:高二虎(副区长)
副组长:张杰卿(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常务副主任)
钮宝林(区政府办副主任、人防办主任)
曹银怀(区安监局、煤管局局长)
王献民(国土晋源分局局长)
曹耀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炳军(公安晋源分局副书记)
成 员:由安监、煤炭、公安、国土、劳动、供电、工商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
督查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安监局,负责全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具体督查工作。
主 任:曹银怀(兼)
副主任:吴年生(区安监局局长助理)
王海全(国土资源晋源分局副局长)
各产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领导组。
二、时间安排
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从12月12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12月13日至12月20日为各镇(街办)检查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为区政府督察组验收阶段。
三、非法、违法开采活动的认定
非法开采: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经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矿井建设的。
违法开采:是指己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煤矿生产、建设、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监察指令进行生产和建设的。
四、工作内容
(一)宣传发动
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提高认识,深刻汲取洪洞县新窑煤矿特大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晋政发电[2007]18号《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通告》精神,立即行动起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宣传车、宣传单、标语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使辖区内所有涉及煤矿开采(特别是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主、参与开采人员了解此次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的内容、措施和办法,争取主动停止违法采矿,接受处罚。
(二)职责分工
1、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区属煤矿、行业办矿由区煤管局负责),要抽调强有力的人员组成工作组,由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对辖区内的煤炭开采点进行一次地毯式的检查,发现存在五类一律关闭和十类一律停产整顿问题,在制止、纠正的同时,报区政府督查组和有关执法部门。
2、督查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以下职责分工,对照五类一律关闭和十类一律停产整顿内容,负责全区煤矿日常的监督检查、上报和查处工作,发现和上报其它非法、违法行为。
(1)国土晋源分局:负责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生产和建设、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的日常监督、上报和查处工作,每周必须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采矿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形成制度在今后长期执行,特别是对容易发生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和容易出现私挖滥采的地区要作为重点,加大监控和打击力度,检查必须做到全方位、全时段。对存在五类一律关闭内容中的第(1)、(2)、(4)类问题的煤矿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情况要上报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督查组,通报有关部门。
(2)安监局(煤管局):负责对全区有证(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矿违法开采行为进行日常监督、上报和查处工作,每周必须对全区所有合法煤矿全面检查一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证煤矿越层越界、非法使用火工品的行为要及时移交国土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存在五类一律关闭煤矿内容中的第(2)、(3)类问题的煤矿依法进行查处,并上报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督查组;对存在十类一律停产整顿内容中的第(1)、(4)、(5)、(6)、(7)、(8)、(9)、(10)类问题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并上报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督查组。
(3)公安晋源分局: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等行为的日常检查、上报和查处工作,每周必须对全区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对存在五类一律关闭内容中的第(5)类问题的煤矿依法进行查处,并上报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督查组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区有证煤矿的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工伤保险、职工培训进行日常监督、上报和查处工作,每周必须对全区有证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十类一律停产整顿内容中的第(2)、(3)类问题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上报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督查组。
3、存在以上十类问题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整改后,向原下达责令停产整顿指令的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牵头组织复产验收,经验收合格并报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督查组备案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工作方法
1、对有证(持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矿井,要对井上、井下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和非法采矿点要对照“关井六条标准”进行检查,同时还要对其周边区域进行认真地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一切非法采矿的条件。
2、发现下列五类煤矿,必须立即上报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督查组,由督查组报请区政府一律依法实施关闭。
(1)非法采矿的;
(2)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
(3)证照不全或过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
(5)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
3、发现下列十类煤矿,必须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立即上报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督查组。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工作面开采的;
(2)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交纳率和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
(3)劳动组织、用工管理混乱,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6)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的;
(7)井下使用三轮车进行运输和使用其他非防爆设备的;
(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救措施的;
(9)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不符的;
(10)未执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督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存在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进行检查、巡查、突查和自查,做到严防死守,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长效机制。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电话向全社会公布,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并将值班人员以及负责人名单于12月13日前报回区督查组办公室。区直有关部门举报电话已在全区公布(见附表)。
接到群众举报后,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要立即派人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动督查组办公室;属其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将举报情况做好记录,告知举报人已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3、广泛发动群众对非法、违法煤矿进行监督举报,举报查实的,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关闭或由相关部门实施停产整顿,并对举报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各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确保这次行动取得成效。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督查组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提交检察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表:晋源区煤矿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公告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深刻汲取洪洞县新窑煤矿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炭的开采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区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并24小时开通,现将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予以公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就我区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行为及时举报。
1、有证煤矿违法生产举报电话:6592031、6592032(区安监局、煤炭局)
2、非法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举报电话:6592313(国土晋源分局)
3、非法火工品举报电话:6592509(公安晋源分局)
4、违法劳动用工举报电话:6593016(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