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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对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财政局,义乌市交通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研究,决定继续对农村客运班车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的优惠范围和具体规定仍按照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对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浙交〔2004〕42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优惠工作的通知》(浙交〔2005〕257号)执行。其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学生接送车,指乡镇之间、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之间运行的专门用于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农村客运班车。
  二、优惠政策实施时间:2007年11月至2010年11月。
  三、拟享受优惠政策的车辆均应经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亏本或者保本经营班车,如需享受优惠政策,车主(企业)必须提交相应的财务证明材料,以供审核确认。建立年度复核制度,对班线变更、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车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市级交通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客运一体化、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质量、惠及农民等工作需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本通知精神制订本市实施优惠政策的具体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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