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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工伤事故预防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三十二 条第二款“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的规定,《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事故预防资金的通知》(濮政文〔2004〕169 号),决定建立濮阳市工伤事故预防资金,“资金来源:每年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20%的款项,作为工伤事故预防资金,滚动使用”。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尤其是防止重特大工伤事故的发生,按照市人民政府意见,濮政文〔2004〕169 号继续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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