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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农业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环境的新变化,为搞好宏观调控、引导生产经营、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创新服务方式,更好的为亿万农民服务,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现就加强全省农业信息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农业信息发布工作的认识。党的十七大将信息化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提出建设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农业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切实加强信息发布,搞好农业信息服务工作,是做好小农户与大市场衔接的重要手段,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农业信息化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信息发布力度,搞好信息服务工作,在思想认识上要高度一致,在行动上要高度协调,在工作措施上要扎实有效。
  二、明确农业信息发布工作的目标。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牢牢把握政府职能转变和强化公共服务的发展方向,始终把面向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支持和生产经营者的微观服务作为发布工作重点,着眼于农业生产稳步增长、市场平稳运行、产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官方与非官方相结合、常规与应急相结合、传统渠道与现代渠道相结合的农业信息发布制度。
  三、突出农业信息发布工作的重点。一是实时性信息。针对农业产销季节性强、时效性要求高的特点,实时采集、分析和发布农情、疫情、行情等信息。二是趋势性信息。根据产业发展与市场运行的需要,加强分析并发布预测性、趋势性信息。三是突发性信息。遇有疫情、灾情等突发性事件,有关主管单位应及时分析提出应对意见并按程序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四是国际性信息。要高度重视国际市场对国内的影响,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发布国际主要农产品供求关系、农产品贸易、相关标准、市场准入等信息。
  四、加大农业信息采集工作力度。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现有信息采集制度进行梳理,改进和完善指标体系,要积极运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通过定点监测、信息直报等手段,解决指导产业发展动态信息支持乏力的问题。当前尤为紧迫的是建立健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快报系统。
  五、构建农业信息分析工作格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把经济运行分析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行业经济运行分析,特别是要密切跟踪行业发展动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在关键时期或遇突发事件及时提出分析报告及应对意见。要充分发挥相关科研单位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跟踪分析方面的优势,由他们承担相应的任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健全经济形势分析会商制度,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经济整体运行情况会商,及时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对突发性事件及时会商。要联合当地涉农部门及其他社会力量,切实加强信息分析工作。
  六、推动农业信息发布工作方式多样化。一是主体多样化。各地按照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敏感程度不同,分别由主管领导、新闻发言人及有关主管单位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以有关协会、专家的名义发布。二是渠道多样化。各地要进一步发挥好主流媒体的作用,同时要积极鼓励移动、联通、电信、网通等电信运营商及IT企业参与信息发布,引导推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利用各自渠道开展面向农民的直接信息发布和服务工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12316公益性服务热线。
  七、加强农业信息发布工作的跟踪反馈。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建立跟踪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各方面的反映与评价意见,不断改进信息发布工作。要开展舆情监测工作,就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及时跟踪并请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做出回应。尤其是对负面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制定农业信息发布工作的规章制度。针对当前农业信息发布工作不够规范的情况,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农业信息发布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责任,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与奖惩措施。鼓励和引导农业行业协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等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九、加大农业信息发布工作力量和资金投入。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调整增加信息方面的工作力量,全力保障农业信息采集、分析、发布工作所需经费。
  请各设区市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于2007年12月14日前,将本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畜牧兽医、水产局;各设区市农业局于2007年12月18日前,将本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省畜牧兽医、水产局及厅属有关单位于2007年12月18日前,将本系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汇总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反馈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联系人:郭振环、应文杰
  联系电话:0311-86044443(带传真)
  电子邮箱:guozh@heagri.gov.cn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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