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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农业物价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农业物价调查县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农业物价报表制度的通知》(农办市〔2007〕44号)的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有关县级的农业物价调查工作内容调整完善如下:
  一、 调整内容
  (一)调查指标。一是取消现有各调查表中“国营商业收购价”指标。二是在“原粮、经济作物和养殖产品”调查表中增加“农民出售价”(即农民在当地销售某种农产品时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查指标。
  (二)调查品种。在现有“养殖产品价格”调查表中增加“鸡肉”、“原料奶”(鲜奶)两个品种。鸡肉规格和等级为当地市场主销的白条鸡开膛后的上等品质鸡肉;原料奶指奶农直接销售的鲜牛奶,当地无奶农的此项不填。
  (三)调查频度。从现有的每月一次调整为每月两次:第一次于每月的10日前采价、12日前上报;第二次于每月的20日前采价、23日前上报。所有数据通过网上《全国物价调查管理系统》(//211.155.251.239)上报。
  “原粮价格、成品粮价格、经济作物和养殖产品价格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表格式附后,网络上报操作不变。
  二、其他要求
  农产品价格的波动,不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更是保障全国物价稳定和国民经济协调、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事关党和国家的宏观决策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配套相应的工作经费和手段,做好本地农产品价格的采集和调查工作。
  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直接与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联系。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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