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化工行业整治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化工行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境内新投资化工项目,要对照《南通市化工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进行严格审查,属“鼓励类”和“允许类”的项目,可以投资建设;属“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新建和扩建。
二、我市新建化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原则上应在1亿元以上,本市搬迁化工项目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2号)精神,为体现有保有压的原则,新建化工项目属《南通市化工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中“鼓励类”的,其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对于一些属精细化工类、高技术含量、填补国内空白、需要作为基础原料配套的“允许类”项目,在采取一定环保、安全措施后能达标排放并有安全生产保障的,经组织专家评查确认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可放宽到1亿元以下,但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
三、新建和搬迁化工项目一律进入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经市政府批准的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存储专门区域、化工集中区或集中点)。禁止在区外新布点化工项目。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时,应当严格把关。
四、新建化工项目,一律提交市级或市级以上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各地区不得越权批准设立,严禁分拆项目或打包项目上报核准或备案。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准入规定和权限核准、备案项目后,应将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及相关附件及时抄送同级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
五、新建化工项目,一律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须符合依据充分、内容详实、计算准确、措施先进可行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编制。
六、新建化工项目,由投资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就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和先进,设备、土建等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是否优于国内同行业水平,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等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
七、对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具备条件进行设备调试、试运行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试运行结束后,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的要求逐项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项目批准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产。各县(市)、区政府对所在地的新建化工项目要加强日常监管。
八、鼓励发展高产出、高附加值、低污染、低消耗的化工产品,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产品,严格禁止其他地区淘汰的技术水平低、污染重的小化工项目转移本市。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新建项目外,以扩建、搬迁、改造等方式批准建设的各类化工项目,凡是形成新增产能的,均按本意见执行。项目涉及的能评、环评、安评等其他工作,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