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资源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的
文物是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物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充分发掘、整合文物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此次文物普查,要摸清家底,全面掌握我省文物资源基本情况、保存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重要依据;要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完善,为实现文物标准化管理和动态管理创造基本条件;要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我省文物保护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提升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要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逐步形成大保护、大利用的机制,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化普查的范围是全省境内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其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不可移动文物,并对近现代工业遗产和民居村落重点普查。
普查工作内容以调查、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经登记的18000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面复查。掌握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成果,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我省文物普查的具体安排为:2007年9月底以前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开展普查培训、搞好普查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同时,由省普查办直接组织开展若干重点专项普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此次文物普查是严格执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颁发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设在省文物局。省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此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省文物局据此编制全省文物普查经费需求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分级实施。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省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文物普查的具体要求,积极配合文物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文物普查资料。同时,文物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文物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文物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郭开朗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姜儒振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金则恭 省文化厅厅长
陈远平 省文物局局长
成 员:刘云柱 省发改委副主任
杨明波 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新国 省财政厅副厅长
彭 悦 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
王智光 省建设厅副厅长
陈明宪 省交通厅副厅长
刘佩亚 省水利厅副厅长
李定一 省林业厅副厅长
周 船 省商务厅副厅长
周用金 省文化厅副厅长
吕焕斌 省广电局副局长
李新连 省统计局副局长
赵友华 省宗教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陈远平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