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嘉峪关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嘉峪关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精神,不断完善全市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体系,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外来流动人员大量增加,流动人口居住分散性强、构成复杂、管理难等问题日益突出,流动人口在给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在繁荣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缩小城乡差距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计生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投入、同考核。
二、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责任
(一)实行“双居”工程。在嘉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居住地管理、居民化服务的原则,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辖区谁管理的基本要求,根据《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05]8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具体要求,对所属辖区流动人口实行建档管理,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流入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纳入属地经常性工作范围,为其提供市民化服务。
(二)靠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外出人员登记工作,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实行镇(街道)办理、村(社区)发放的办法,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对有我市户籍的育龄人员因婚嫁娶随配偶长期居住在其配偶户籍地(我市以外市、县、区)有固定住所和常住趋向的,由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向现居住地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详细的婚育证明,移交现居住地后纳入常住人口管理,不再作为流出人口管理;利用网络、信(电)函或通过驻省外“甘肃省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站”等渠道及时向流入地反馈相关信息。对于夫妻双方一方非本市户籍(另一方系本市户籍)人员,随配偶长期居住我市且有固定住所和常住趋向的,住地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向户籍地函调婚姻状况后,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办理计生相关事宜;对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住所和常驻趋向的外来人员,确因各种原因未持《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向其户籍地函调婚姻状况后,发放婚育证明后,实行常态化管理;对于建筑行业所招用并居住在建筑工地的季节性务工人员,由建筑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建筑企业对所有用工人员建立《嘉峪关市建筑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登记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建立与辖区街道的通报联系制度;对于其他未持《婚育证明》的经商务工流动育龄人员,由现居住地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发放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并与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限期补办户籍地《婚育证明》。所有流动人口的雇主、用工单位和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户都要承担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配合辖区街道(镇)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生育或不明生育情况要及时向辖区街道(镇)报告。
(三)推行“流动人口服务之家”模式。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流动人口服务之家和爱心救助超市,有关部门应将流动人口生活、生育等方面管理服务项目、职责及社区办公室服务热线等制成宣传版公示。
(四)实行“定点服务”制度。向社会公布流动育龄群众服务机构和生殖健康定点服务机构地址、服务项目、联系电话等。街道配备B超和计生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不断提高计生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拓展服务项目,根椐流动育龄群众个人情况进行知情选择,提高其计生工作自觉性。
三、坚持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方针不动摇
(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筹解决流动人口问题。宣传、综治、公安、工商、人口、民政、卫生、建设、劳动保障、交通、房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市委办发[2001]32号)和《实施意见》的具体职责要求,紧把房屋出租关,借助流入人口就业、经商及办理各种证照的关键环节,严格核查流动人口《生育保健服务证》和《婚育证明》。
综治部门要把流动人口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外来人口综合治理管理机制。公安部门清理、清查流动人口时,要把流动人口婚育状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清查;实行派出所和社区(村)一并入户共同登记、信息分别采集的办法进行,要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警务进社区”工作中,充分发挥保安综治员队伍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中的作用,在暂住人口管理及外来人口稽查中发现违反计生规定的,应及时通报住所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商部门要依法监督工商个体营业户落实从业(或雇工)人员计生管理职责。劳动部门要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社保制度,加强对用工单位计生法规的宣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督促用工单位在与用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时将计生工作一并纳入,监督用工单位落实计生管理服务职责。建设部门要监督外来建筑施工单位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计生工作,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建筑施工单位计生情况。交通部门要加强各车行或营运单位、汽车修理单位的安全监管,结合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责任。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管理,督促各医疗单位严查《生育保健服务证》,落实育龄妇女凭证孕检、凭证分娩制度和无证孕检无证生育报告制度,对经查证实属计划外怀孕的,要采取措施,做好后续补救工作。民政部门要支持村(居)委会计生协会工作,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作用,在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手续后,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制止流动人口早婚早育、非婚生育、溺婴弃婴等行为。人口计生部门要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生育龄夫妻免费享有国家规定基本计生技术服务项目的规定,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违法行为的力度。房管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纳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合社区搞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建立出租房屋登记及信息通报制度。城区重点抓好嘉东、嘉北两个社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郊区负责双泉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
(二)构建“三大”援助体系。司法部门要构建流动人口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将计生法规纳入法律援助的常设内容,充分发挥镇、街道司法所作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生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流动人口依法享有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民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联合构建流动人口困难救助服务体系,采取多方筹措、重点救助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困难家庭长效救助体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构建流动人口劳动维权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维权方面的便捷服务,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婚育证明》查验工作。
(三)认真推行“以房管人、一证一书”制。房管部门要出台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加强出租房屋合同化管理,制定包括社会治安、计生等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时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来我市经商务工人员在办理相关证照时都要与租住住宅房屋所有人签订并经社区居委会签章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双方若违反合同规定,属出租方责任的,由主管部门吊销其《房屋租赁许可证》;属承租方责任的,按有关法规处理。公安、卫生、劳动、教育、交通、房管、市场开发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劳动用工、就业入学、市场准入等证照时,须查验社区居委会签章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社区居委会在《房屋租赁合同书》上签章时必须查验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建设、房管、公安与人口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大对出租房屋、“三边”窝棚等的查处力度。
(四)推行集贸市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模式。即:以集贸市场管理为主体,以协会为纽带,有关部门配合的亲商、敬商、护商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模式。对归属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管辖的各市场、商城(场)内经营和从业的所有人员由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进行建档管理,并按居住地址通报其住所所在地镇、街道;工商部门要在私营集贸市场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站,将其纳入辖区街道属地化管理。对市场、商城(场)流动人口管理实行“三定”、“六清”工作方针,即定机构、定人员、定职责和家庭情况清、婚姻状况清、户籍地清、暂住地清、避孕节育情况清、经营情况清。市场、商城(场)各行业协会要切实围绕流动人口商户经营、生活、生育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维护流动人口计生权益
(一)构建流动人口计生宣教体系。努力营造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在城市社区、集贸市场和流动人口集聚地等制作固定宣传栏,印发宣传服务册,解答流动人口计生政策、技术服务免费项目等问题。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流动人口计生政策法规,不断增强流动人口对流入地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尊重其主人翁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活动,切实维护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具体要求,大力开展“进了雄关门,就是雄关人”主题便民服务活动。以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建立爱心救助、服务承诺、计生政策咨询、生殖健康知识解答等全方位便民利民服务机制,设立避孕药具、计生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主动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满足流动人口计生服务需求。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向户籍地通报流动育龄群众婚育变动情况,特别是避孕节育落实情况,流动育龄群众可不再向原籍回寄报告单。
(三)管理、服务并重。要依法向流动人口宣传《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流动人口计生法律意识。开通维权服务热线和信访电子信箱,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配备流动管理服务用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流动人口计生违法行为和侵犯流动人口计生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坚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五、加强信息网络建设,促进信息渠道畅通
建立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充分发挥市、城(郊)区主导作用和镇(街道)主体作用,逐步建成以社区(村)为基点的条线系统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流动人口计生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管理和服务。依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建立镇(街道)实有人口数据库,主动适应人口综合管理属地化发展趋势,为条线业务和社区管理提供统一共享的人口信息平台。建立部门与镇(街道)社区相互联动的块状信息网络系统。
六、加强领导,确保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计生共管目标责任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与计生共管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生共管目标责任书,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城区、郊区又逐层(辖区所有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责任书,切实落实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各自监管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自觉接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考核。
(二)建立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认真按照中央《决定》精神,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市人口总数,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经费的到位。
(三)完善管理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城市街道设立计生办公室;社区配备1-2名专管员,成立流动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将社区居民住宅楼(院)人员入住、搬迁及房屋出租、转让、买卖等纳入社区保安综治员看楼护院工作职责,协助社区做好流动人口、劳动就业、计生等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区计生协会组织,动员流动人口作联络员,实现社区与流动人口的“零距离”接触,实现流动人口自我监管与服务的良好局面。切实构建镇(街道)计生办公室一专管员一社区(村)一专管员一流动人口,社区警务室一协管民警一流动人口,社区居委会一保安综治员一流动人口,社区计生协会一联络员一流动人口“四位一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平台,夯实群众组织,靠实人员责任,努力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网络。
(四)建立奖惩机制。设置“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创新单项奖”。对于在年内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中管理方法新颖、服务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奖励。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辖区流动人口的实际,在建立“流动人口服务之家”的基础上,多角度、多层面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为主线,积极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形式,对年内管理无漏洞、服务不缺位,且考核完成目标责任、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的单位,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对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