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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精神,按照职权法定、兼顾合理、权责一致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市政府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设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法定备案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确认合法且必须保留的44个市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机构(不含垂直管理或以垂直管理为主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3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28项(二者均含初审后转报上级审批的项目)、法定备案项目93项。现将《厦门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厦门市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和《厦门市市级法定备案项目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予以公布。
  《目录》公布后,各实施机关要严格依法组织实施,并做好审批事项的批后管理工作。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不断完善和推广网上审批和其它便民高效的审批方式,对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必须由受理机关牵头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府(2005)317号)要求,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并将每一项目的设定依据、许可数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受理机构、决定机关、收费标准及依据、受理机构地址、受理时间、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投诉电话等有关内容,在市政府网站、实施机关网站和办事场所公布,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市政府将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凡依法新增、调整和取消的项目,有关实施机关应及时向市法制局备案。市法制局负责对增减、调整项目的审查工作,并于每年底前将增减、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请市政府统一公布。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停止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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