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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制定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全面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底前70%居民参保,2008年底前达到应保尽保。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三)覆盖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筹集与统筹标准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根据宝鸡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家庭及市县(区)财政承受能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可给予补贴。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2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24元。
  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个人每年缴纳6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120元,县(区)财政补助20元。
  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学生儿童家庭每人每年缴纳3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2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4元。家庭中享受低保的学生儿童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家庭每人每年缴费10元,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15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全额给予补助。
  (七)基金的使用范围
  设立参保居民个人门诊医疗费补助,每年从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出50元的门诊补助费,主要用于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自付费用,也可用门诊医疗补助费在定点药店购药。学生儿童不设立个人门诊医疗费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八)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九)城镇职工可用本人医保个人帐户结余资金为其直系亲属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凭缴费单据可由供养的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给予50%补助。学生儿童凭缴费单据可由父母双方单位给予补助。
  四、缴费办法
  (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同一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十一)持有《宝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可持证件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和缴费手续。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持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的低保人员资格实行年审制。
  (十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持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十三)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或参保后中途断保需续保的居民,按年度或半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五)参保人员连续缴费5年以上,可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医疗保险待遇
  (十六)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为50%。
  (十七)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立等待期。2007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或参保后中途断保需续保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6个月等待期,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十八)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起付线。在本市境内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150元;县(区)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80元;三级医院600元。居民在境外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
  (二十)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居民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为24000元;学生儿童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六、医疗服务管理
  (二十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服务机构首诊住院和转院登记审批制度。急诊、抢救病人可以直接在就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二十二)经办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基金筹资、基金使用管理和证卡的发放等业务经办;县(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为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的代办机构,行使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基金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参保信息及预支基金管理等职能,负责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县(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组织指导下,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掌握应参保人群动态,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工作。
  (二十三)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内控,确保基金安全。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四)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管理。加快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价格低廉、服务优质、百姓放心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卫生局对条件成熟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发证挂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定点范围,市财政局支持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建立计算机结算网络。加强大医院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联合与协作,培养适应社区卫生工作的人才,鼓励更多的全科医生到社区医院工作。
  (二十五)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大扩面力度,将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尽快推行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十六)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加强药品市场监管,建立完善药械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千方百计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保障质量和水平。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组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二十八)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配套政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十九)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解决的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三十)本实施意见中缴费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医疗待遇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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