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阜委办发〔2007〕2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政府部门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标准
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做到扎实、彻底,不留死角,不掺水分。下列项目原则上做到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取消或调整的项目
1.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类项目;
2.法律、法规修订或废止后应取消调整和省政府部门已取消调整的项目;
3.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
4.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则的项目;
5.企业或社会可自主管理以及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或强化事后管理等新措施可替代的项目;
6.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项目;
7.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
8.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项目(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
9.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和省、市政府部门文件设定的项目;
10.许可(审批)机关为国务院部门、省政府部门没有明确要求市政府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
(二)下放的项目
1.省政府明确下放给县区政府的项目;
2.可由县区政府自主管理的项目;
3.市、县区政府均可实施的项目。
(三)合并的项目
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
(四)不列的项目
1.技术(等级)评定、鉴定或评选、评奖类的项目;
2.属于日常管理的环节性、程序性和手续性项目;
3.临时性、一次性和事后告知性项目;
4.无社会性的涉外、涉军或涉密项目;
5.由多个部门实施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只列入终审部门,其他进行前置性审批或参与性审批的部门不再列入;
6.与省、市政府已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相重复或可涵盖的项目。
二、对新增项目进行审核
对市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于2007年1月1日后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开展审核工作。相关部门要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提供设定依据复印件,报送市审改办(市编委办公室,电话:2175002;传真:2812594)。由市审改办提出初审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清理阶段。对各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由部门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填写《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对200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项目,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将上述表格一式2份及电子版,于10月31日前送市审改办。新设立的项目还要提供设定依据复印件。
(二)论证审核阶段。由市审改办组织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各部门提出的拟设立、取消或调整意见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三)协商处理阶段。市审改办就拟设立、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四)审议公布阶段。市审改办将审核意见提交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承担此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要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统一对外公布,各部门不得自行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处理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