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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日
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解决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桂体字[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凡经我市办理正式手续输送进入自治区、国家、解放军各运动队的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均可纳入本意见的范围。
  二、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安置原则。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进出畅通机制,积极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通过政府安置、重点推荐、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终身补贴等有效措施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每年九月份,市体育部门要及时与自治区体育部门对接,掌握次年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情况,做好安置安期准备。
  (二)坚持择优安置的原则。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是一项极其复杂和艰巨的工作。安置工作要充分考虑和肯定退役运动员在其运动生涯中所取得的成绩,优先安置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城运会)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前八名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尤其要重点安置好在世界、亚洲三大赛事中取得前三名的优秀退役运动员。曾获得世界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冠军、亚洲运动会冠军、全国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根据其本人意愿,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在市属事业单位中安置。其他退役运动员重点推荐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立的体育运动场所,要根据需要优先安置退役运动员就业。市属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对退役运动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真正体现党和政府对体育事业的重视,对退役运动员的关怀。
  (三)坚持优先对口安置的原则。积极为退役运动员创造就业岗位,体育行业新增就业岗位、城区社区体育指导员和中、小学校体育教师可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优先选用退役运动员(体育教师须通过就业前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
  (四)坚持实行上岗就业优先培训的原则。要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制度,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财政、人事部门要对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培训安排专门的培训经费,对经过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对于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城运会)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运动健将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文件,优先录取进入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习;需进入自治区高等院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由体育部门提出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优惠政策安排进入高校学习。各学校还可以通过单独组织入学考试、开办预科班等形式招收运动员入学。学成毕业后,可参加本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坚持政府安置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原则。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要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在政府安置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体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同时根据其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本年度预算统筹考虑,不足部分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弥补。
  三、建立和完善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保障体系
  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要逐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积极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凡已正式办理招收手续、人事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本人自愿提出不需组织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经组织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手续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以下人员不列入自主择业的范围:
  (一)经组织研究决定留队执教的退役运动员;
  (二)经组织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三)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退役运动员;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的退役运动员。
  四、经济补偿费补贴标准
  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改革现行退役补助办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补贴。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补贴根据运动员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由基础安置费和运龄补偿费两部分组成,其标准为:
  (一)基础安置费。在自治区基础安置费发放的基础上,南宁市对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一次性发给5000元(运龄不满2年的不发)。
  (二)运龄补偿费。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挑战生理极限而带来的身体伤害予以补偿。补偿标准除自治区按照《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桂体字[2005]6号)发给基础津贴外,南宁市对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每满一年运龄再追加发给本人2个月的基础津贴。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来源
  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安置经费除由自治区发放部分外,南宁市安排的经济补偿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发放。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执行《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退役费制度。
  (二)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被机关或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的,其运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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