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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征收土地收益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三、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发放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行政许可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工程进行验收。
  四、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价部分应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等规定用途。
  五、本通知下发后,凡我市企业改制和搬迁过程中已经享受土地出让金“即征即退”或“抄告单”等优惠政策的,经批准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或“抄告单”等优惠政策。
  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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