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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办字[2007]20 号)精神,切实做好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现将办理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及标准
  1.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只限采矿企业或坑口、采区)。
  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只限采矿企业和选矿企业的尾矿设施)。
  5.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6.按照省统一制定的编制大纲编写的环境治理方案。
  7.县级以上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并附有关于该设计和竣工验收论证会会议纪要和参加会议的专家名单。
  《条例》实施前开办的冶金矿产品生产企业申办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没有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准文件的,需提交冶金矿山基本生产条件评价报告。
  依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由省冶金矿山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冶金矿山基本生产条件的评价工作。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中2、3、4项需查阅原件。
  二、办理程序
  1.冶金矿产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设区市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完成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生产条件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2.省冶金矿山办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材料后,应当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审查完毕后,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3.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下发正式文件,省冶金矿山办依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文件填写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证书加盖省发展改革委公章;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送达,审批结果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发布公告。
  三、其他事项
  1.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冶金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整顿和规范冶金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秩序。
  2.省冶金矿山办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严格生产条件审查,把好生产许可证办证条件的技术审查关。
  3.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对办证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冶金矿山办。
  联 系 人:董振琪、李凤海、郭彦贞   
  联系电话:86213843、86213904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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