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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南通市共管海域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治理和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南通市滩涂生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划定启东市和海门市、通州市和海门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通政发〔2007〕56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标
  (一)提高对加强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认识。为了解决海域权属争议和管理矛盾、调处生产单位及渔民之间的养殖纠纷和打架斗殴事件、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市政府明确,将腰沙、蒋家沙等有权属争议的海域作为南通市共管海域。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由在共管海域内开展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市)归口管理。多年来,相关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平稳,但由于基础相对薄弱,事故隐患仍然存在。沿海各相关县(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管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二)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制定共管海域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共管海域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促进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建设全市养殖用海典范、安全生产典范和海监执法典范。
  二、落实共管海域用海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三)依据“三化五覆盖”标准整合用海企业。共管海域用海企业必须符合“三化五覆盖”(指公司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管理”和“公司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全覆盖,经营者财产和人身险全覆盖,所有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全覆盖,渔业安全生产设施和救生设施全覆盖,对海上作业雇主、雇员包括家庭人员的安全宣传全覆盖)的标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用海面积达到15000亩或紫菜养殖面积达到1000亩或贝类养殖面积达到3000亩,依法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四)依法落实用海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海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遇险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用海企业必须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遇险救援和善后处理资金。风险抵押金账户金额不得少于30万元。
  (六)实行海上从业人员全员保险制度。海上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遭受意外伤害的理赔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鼓励用海企业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用海企业不得接受未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在其用海范围内从事各种作业。
  (七)建立全员培训制度。所有海上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用海企业不得接受未参加培训、未领取《出海生产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在其用海范围内从事各种作业。
  (八)完善运载工具使用管理制度。用海企业使用的运载工具必须持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手续。禁止运载工具人货混装。下滩涂作业的运载工具必须配齐每人一件救生衣及通讯设备。渔业船舶按船检规范配备各种设施。
  (九)建立专职安全员制度。紫菜养殖每1000亩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贝类养殖每3000亩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滩涂作业的每个运载工具配备1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须经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加强共管海域出入通道的整治。共管海域出入通道所在地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出入通道的通行安全。运载工具出入滩涂通道每500米设置1个路标,危险地段和事故易发地段设立救生浮筏和警示标志。渔业船舶出入通道必须设立航标。实施出入通道检查登记制度。
  (十一)配备作业区域安全救生设施。各用海企业必须设置救生浮筏(船),紫菜养殖每200~300亩、贝类养殖每1000~2000亩设置1只救生浮筏(船)并定期维护。
  三、明确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负责按照滩涂养殖“三化五覆盖”要求制定共管海域用海标准,并对照用海标准受理用海申请;加强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督查,协调处理共管海域生产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指导相关县(市)做好共管海域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共管海域的属性,做好科学养殖规划,保护稀有种质资源。建立南通市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督查小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安监、农机、公安、边防等部门参加,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的督查,协调和协助相关县(市)加强共管海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共管海域安全生产情况,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县(市)落实整改措施。
  (十三)县(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负责在共管海域生产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单位和业主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共管海域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推进“三化五覆盖”工作,经常对在共管海域生产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和业主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养殖渔船、运载工具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违反规定的运载工具;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到生产企业和业主;制定安全救援措施,配备应急救援设备;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用海企业,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取消其用海资格;指导养殖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用海企业落实从业人员人身保险。
  四、加强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考核
  (十四)建立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管考核机制。把共管海域安全生产情况列为相关县(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加强考核。共管海域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50%用于所在县(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上。共管海域海域使用金的50%专项用于安全管理等考核奖励。市政府将共管海域生产管理工作纳入全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内容。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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